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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可以轉讓嗎(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2024.01.08 440人閱讀
導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一條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額抵押權轉讓的規定

法律主觀:

最高額 抵押權 轉讓的規定如下: 1.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 抵押擔保 的債權范圍。 2.當事人可以約定在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隨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讓。當事人的約定主要有以下兩種情形: (一)部分 債權轉讓 的,抵押權也部分轉讓,原最高額 抵押 所擔保的債權額隨之相應減少。在這種情況下,轉讓的抵押權需要重新作抵押登記,原最高額抵押權需要作變更登記。 (二)部分債權轉讓的,全部抵押權隨之轉讓.未轉讓的部分債權成為無擔保債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轉讓借款合同存在的最高額抵押擔保主債權可以嗎

法律分析: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則不能轉讓借款合同存在的最高額抵押擔保主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一條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條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通過協議變更債權確定的期間、債權范圍以及最高債權額。但是,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為什么最高額抵押權不能轉讓

法律主觀:

抵押權的不可分性:(1)主債權未受全部清償,抵押權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權。(2)主債權被分割或部分轉讓,各債權人可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抵押權。這兩點體現的是債權與抵押權的不可分性。(3)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擔保數個債務人履行債務。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的,抵押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這一點體現的是債務與抵押權的不可分性。最高額抵押權的不可分性:最高額抵押權本身是為了擔保主債權的實現,所以是具有從屬性,即從屬于主債權。而不可分性是指抵押權不能脫離主債權而存在。(4)抵押物被分割或部分轉讓,抵押權人可就分割或轉讓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權。這一點體現的是抵押物本身的不可分性。

法律客觀: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七十二條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各債權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抵押權。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擔保數個債務人履行債務。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的,抵押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嗎

法律分析: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一旦轉讓,發生的主合同債權轉讓則成為脫離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普通債權。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

第四百二十一條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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