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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額抵押的法律規定有哪些(最高額抵押的期限的法律規定)

2024.01.08 231人閱讀
導讀:最高額抵押是什么意思法律主觀:一、最高額抵押是什么意思最高額抵押一般是為了履行擔保債務,在一定期間內,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情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貸款的法律問題

1、每筆借款的種類、金額、期限、用途、利率和還款方式以借款借據為準。

2、當借款人不能夠依合同約定按期償還借款,抵押人有權依照我國的法健規定,將抵押物進作價、拍賣、變買或以其它方式處置,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得到償還。

3、借款利率。沒有約定利率一年一定,還是執行合同期限內利率。

4、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且按照貸款人的要求辦妥合法有效的貸款抵押擔保的前提下,按期、按額提供貸款。

5、借款人因特殊情況下,不能按期歸還貸款,需要延長借款期限的,可以提出展期申請。

6、抵押登記由借款人負責辦理。

7、沒有明確該最高額抵押貸款合同,是授信合同,還是正式合同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第四百二十一條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條: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通過協議變更債權確定的期間、債權范圍以及最高債權額。但是,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第四百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

(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后請求確定債權;

(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四)抵押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

(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二十四條:最高額抵押權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第一節的有關規定。

最高額抵押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觀:

一、最高額抵押是什么意思

最高額抵押一般是為了履行擔保債務,在一定期間內,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情形。最高額抵押是指,在最高債權限額內,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達成協議,在一定期間內用抵押物對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最高額抵押的抵押人和債務人可以不是同一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轉讓的部分債權可以通過當事人特別約定從而享有最高額抵押權的相關利益。

二、最高額抵押還能做二押嗎

最高額抵押不可以二押。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以內,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所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三、最高額抵押擔保法律規定是多少

關于最高額抵押擔保法律規定如下:

(一)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二)抵押權人實現最高額抵押權時,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高于最高限額的,以最高限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

(三) 最高額保證合同 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綜上,最高額抵押一般是為了履行擔保債務。

法律客觀:

所謂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限額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1.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額是確定的,但實際發生的債權額是不確定的。設定最高額抵押時,債權尚未發生,為保證將來債權的實現,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商定擔保的最高債權額度,抵押人以其抵押財產在此額度內對債權作擔保。比如,張某以一處房產為抵押物,與債權人李某簽訂了一份擔保將來可能發生的100萬元債權的最高額抵押合同。2.最高額抵押是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所謂一定期間,是指發生債權的期間,比如,從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發生的債權,抵押人對這個期間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所謂連續發生的債權,是指實際發生的債權次數是不確定的,并且是接連發生的,比如,張某在1月份向李某借款20萬元,3月份又借了30萬元,5月份又借了40萬元,6月份還了60萬元,8月份又借了40萬元,以此類推,張某在這一年之內借了還,還了借,只要借款額不超過100萬元,張某抵押的房產對這一年之內發生的不超過100萬元的借款的償還作擔保。可見,最高額抵押以一次訂立的抵押合同,進行一次抵押物登記就可以對一個時期內多次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既省時、省力、省錢,又可以加速資金流通,有利于促進經濟發展。3.最高額抵押只適用于貸款合同以及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規定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交易可以適用最高額抵押方式,主要是為了簡化手續,方便當事人,有利于生產經營。4.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最高額抵押所有擔保的債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間內經常發生變更,處于不穩定狀態,如果允許主合同債權轉讓,必然會發生最高額抵押權是否隨之轉讓的問題,以及對以后再發生的債權如何擔保等問題。在我國市場機制尚未完善的情況下,為保障信貸和交易安全,暫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但是,根據《物權法》第二百零四條: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說明被擔保的債權可以轉讓,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當債權特定化以后,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可以轉讓。

最高額保證和最高額抵押

法律主觀:

最高額保證即屬于人的擔保中保證的一種特殊形式,是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對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不特定同種類債權提供的保證,為現實經濟活動中,特別是銀行融資業務中一種較為常用的擔保方式,并在各國判例學說和制度規范上得到廣泛承認。《民法典》第六百九十條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協商訂立最高額保證的合同,約定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保證。最高額保證除適用本章規定外,參照適用本法第二編最高額抵押權的有關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條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協商訂立最高額保證的合同,約定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保證。最高額保證除適用本章規定外,參照適用本法第二編最高額抵押權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法律如何規定最高額抵押的

法律分析: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時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的抵押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

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最高額抵押債權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條【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后請求確定債權;,(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四)抵押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所謂最高額抵押權的確定,是指因某一事由的出現而將原本不確定的最高額抵押權確定化的過程。很多原因可能導致最高額抵押權確定,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被擔保的債權已經沒有繼續發生的可能。,最高額抵押構成要素中的原因交往合同是設定最高額抵押的根本,也就是抵押權人與抵押人設立最高額抵押合同所擔保的債權債務關系發生的根本原因,如果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之間的交易合同已經終止、解除或者因其他原因而消滅,被擔保的債權已經沒有再發生的可能,最高額抵押權應從此時起確定。同樣,債務人以自己的不動產設定最高額抵押后,債務人受破產宣告,債務人喪失了繼續進行交易的能力,最高額抵押權也應從破產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時起確定。,(二)雙方當事人約定終止以后再行交易中所發生的債權債務的抵押效力,最高額抵押權應從此確定。,這一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種情形:,1、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在設立最高抵押合同時約定的期限已經達到,也就是決算期屆至,最高額抵押理所當然確定。,2、最高額抵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有效存續期間,經過協商,終止以后再行交易中所發生的債權債務的抵押效力或終止交易,最高額抵押權確定。,3、最高額抵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決算期的,當事人中的一方提出終止交易或終止以后的交易的擔保,最高額抵押權也應確定。,(三)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或抵押物經過查封時,或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某一債權未受清償,而抵押權人有實行抵押權的要件時,或抵押權人已申請拍賣抵押物時,抵押權確定。同樣,如果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申請對抵押物進行查封時,也構成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的原因。,最高額抵押權一旦確定,其直接后果就是確定哪些債權有優先受償權,哪些債權沒有優先受償權。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優先受償之范圍須受最高限額之限制,亦即須于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時,不逾最高限額范圍內之擔保債權,始為抵押效力所急,超過最高限額之債權,仍無優先受償權。也就是說,在最高額抵押權確定時,確定存在的,在約定擔保范圍內,不高于最高限額的債權有優先受償權,不在約定擔保范圍內,或其數額超出最高額的部分沒有優先受償權。,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則不能轉讓借款合同存在的最高額抵押擔保主債權,明確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最高額抵押貸款的法律問題

法律分析:最高額抵押貸款有如下法律問題:

1.每筆借款的種類、金額、期限、用途、利率和還款方式以借款借據為準。

2.當借款人不能夠依合同約定按期償還借款,抵押人有權依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將抵押物進作價、拍賣、變買或以其它方式處置,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得到償還。

3.借款利率。沒有約定利率一年一定,還是執行合同期限內利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五十九條 本法所稱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

第六十條 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

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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