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勞動合同要寫明工資嗎(老板解除了員工勞動合同工資怎么算)
勞務合同上有工資嗎
勞務合同上有工資。
勞務合同上需寫明具體工資。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中應當具備的條款之一,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經協商確定。如果不具備工資條款的,雙方可協議補充,或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即具有使用勞動能力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雙方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具有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從屬關系;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沒有只享受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也沒有只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受勞動權利的。一方的勞動權利是另一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
3、勞動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條款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成立。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給付勞動報酬,不能無償使用勞動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享有一定的權利并履行相應的義務;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系。 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社會保險條款,同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有關福利待遇條款,而這些條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質利益待遇。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寫薪資么
法律主觀:
現在為大家介紹關于 勞動合同 中薪資怎么寫的問題。勞動合同中,怎么確立基本 工資 :一般的勞動合同不會明確寫明工資的,但是在勞動合同工資約定方面會寫明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或者按照崗位說明執行這樣如果工資有變化就不用修改勞動合同。 參考文件:一般的公司薪酬組成是-- 崗位工資 + 績效工資 記住崗位工資一般不要低于本市 最低工資標準 這樣你就好控制它的績效工資了假如這個人工作態度等不太好這樣績效考核分數就會降低假如不想要這個人了那么可以在績效工資做文章還有你員工的考勤也可以納入績效工資也可以單獨出來弄個獎金也可以加入 工齡工資 崗位(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工齡工資+獎金
法律客觀:
《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 身份證 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 勞動合同期限 ;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 社會保險 ;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 法規 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 試用期 、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不寫具體工資可以嗎?
因為勞動者的薪資待遇屬于合同的必備條款,因此,在勞動合同中不寫工資是不合法的,這樣的勞動合同屬于無效合同。在勞動合同中要有用人單位和員工的簽字或者蓋章,勞動合同有兩份,用人單位和員工各自有一份。
一、勞動合同不寫具體工資可以嗎?
不可以。大部分勞動合同是沒有明示工資的具體數額,公司以保密、工資會調整等為借口,不在合同上寫明工資,這種做法是不合理的,另外,沒有工資的勞動合同,等同于無效合同。
在《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勞動合同蓋公司的公章嗎?
一般都是公司法人章,也可以是公司的合同章。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后,公司要蓋公司章和法人章或者法人簽字即可,當然,簽訂勞動合同,必須注明簽字底下的日期的。勞動局才能知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同一時間簽訂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中必須要求員工的薪資待遇,公司的法人章,合同專用章,人事部門專用章都可以使用在勞動合同中,但是由于人事部門專用章是其內部使用的公章,需要經過用人單位的授權,才具備相應的法律效力。勞動合同要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有單位和勞動者的簽字或蓋章才有效。
勞動合同要寫清楚工資嗎
勞動合同上對于工資當然是必須要寫清楚的。有關自己的條約都要寫清楚‘
大部分勞動合同是沒有明示工資的具體數額,公司以保密、工資會調整等為借口,不在合同上寫明工資,這種做法是不合理的,另外沒有工資的合同,缺乏生效要件。
如果勞動合同上只約定了試用期的工資,那不排除公司以后真的是有可能就按照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給職工發放的,而《勞動合同法》有規定關于工資引發的爭議是根據勞動合同上的約定為準的,因此,一定要求把轉正工資寫清楚。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約定不明確的解決】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勞動合同上要寫明工資嗎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要寫具體工資。大部分勞動合同是沒有明示工資的具體數額,公司以保密、工資會調整等為借口,不在合同上寫明工資,這種做法是不合理的,另外沒有工資的合同,缺乏生效要件。勞動報酬。這對于每個勞動者都是非常重要的也是比較關心的,勞動報酬應該明確的寫在勞動合同中。而且也需要明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獎金、津貼、補貼的數額以及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等。勞動合同中應當明確工資數額,發放方式等。
如果對勞動報酬約定不明確,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的,實行同工同酬;
如果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在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用人單位還需要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要寫明薪資組成嗎
在勞動合同中,一定要有具體條款規定員工的薪資待遇,這是法律上明文規定的,如果勞動合同不包括社會保險條款,勞動報酬條款,勞動保護條款,工作規定條款等,是不具備相應的法律效力的。
一、勞動合同中的薪資待遇必須明確嗎?
勞動合同中必須寫明薪資待遇。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報酬屬于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薪資待遇屬于勞動報酬,必須在勞動合同中進行約定。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 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 勞動合同期限;被4篇案例引用
(四)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 勞動報酬;
(七) 社會保險;
(八)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勞動合同中什么情況可以約定違約金?
1、除下面提到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2、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簽勞動合同時,必須要明確員工的薪資待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員工的服務期限;公司為保守商業秘密,和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或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這兩種情況下,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除此之外,任何形式約定的違約金都不具備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會寫明工資嗎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里是要寫工資的。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報酬;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合同期限;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其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上要寫明工資嗎
勞動合同上要寫明工資。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報酬權是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享有的基本的、核心的權利,也是勞動者通過勞動所要實現的最直接、最切實的利益。勞動者提供勞動以獲得報酬是勞動關系財產性的體現,支付勞動報酬是用人單位承擔的保護勞動者財產權的義務。用人單位未履行支付勞動報酬義務可能產生賠償金責任。
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而不能用口頭方式通知。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約定不明確的解決】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勞動合同寫工資嗎
一、勞動合同寫工資嗎
1、勞動合同是需要寫工資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勞動報酬寫入勞動合同中,勞動者付出勞動后,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工資,勞動合同對工資約定不明確的,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按照集體合同處理,沒有集體合同的,按照同工同酬進行支付。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勞動合同只寫最低工資合法嗎?
勞動合同只寫最低工資也是屬于合法的。
1、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相對固定。績效工資是浮動工資,可以不在勞動合同中具體約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簽訂補充協議,約定績效考核方案及績效工資;
2、如果因為勞動報酬約定不明確發生糾紛,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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