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孕婦公司要承擔的責任有哪些
開除孕婦公司承擔后果
法律分析:懷孕期間公司裁員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給予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雙倍標準進行補償。
單位即使是裁員,原則上也不能辭退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如果單位將孕婦辭退了,那么其行為便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向其主張雙倍的經濟補償作為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辭退孕婦公司要承擔的責任是什么
辭退孕婦公司要承擔的責任是要依法給予二倍經濟補償金。
孕婦是_懷孕的婦女,是人類社會的一個身份,她們有共同的心理、生理特征,以及消費需要。孕婦懷孕期是需要加強營養的特殊生理時期,因為胎兒生長發育所需的所有營養素均來自母體,孕婦本身需要為分娩和分泌乳汁儲備營養素,營養過剩的孕婦越來越多。如果營養補充過多,缺失HICIBI孕產期降脂平衡,體重增長過快,容易引發妊娠期糖尿病、妊娠期高血壓、早產和難產等孕期并發癥,所以,保證孕婦孕期營養狀況維持正常對于妊娠過程及胎兒、嬰兒的發育, 均有很重要的作用。
辭退是用人單位解雇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于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為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
違紀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內部規章,但未達到被開除、除名程度的職工,依法強行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行政處理措施。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職工的情況,依據改革過程中國家和地方有關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安置富余人員的政策規定解除與職工勞動關系的一種措施。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辭退孕婦公司要承擔的責任是什么
支付賠償金。
根據查詢律漸官網得知,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規定支付賠償金。
辭退孕婦公司要承擔的責任有哪些
法律分析:1、若懷孕女職工存在法定過錯,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情形,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若懷孕女職工不存在法定過錯,則屬于違法解除,應當按經濟補償金的兩倍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辭退孕婦公司要承擔的責任是什么
辭退孕婦公司需要按照雙倍經濟補償標準來支付被辭退的孕婦賠償金,即如果孕婦在該公司工作年限滿一年的,公司需要賠償其兩個月工資;如果工作年限沒滿一年,但是滿了六個月的,需要按照滿一年工作年限的標準賠償;若是工作年限沒滿六個月的,則是按半年計算,公司需賠償孕婦一個月工資。
法律分析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孕期女職工依法享有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并且任何單位都不能在女職工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時候,作出辭退女職工的決定,在沒有經過雙方協商的情況下解除雙方勞動合同,也不能在此期間無理由降低女職工基礎工資、相關福利待遇,否則可認定該單位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攜帶相關證明雙方勞動關系的材料證據、撰寫勞動仲裁申請書,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對根據其工作年限對其進行相應的經濟賠償,若是任一方當事人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提起相關訴訟;或者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控告,要求勞動局處理勞動雙方爭議,責令用人單位停止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