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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民事賠償的三種途徑(醫療損害鑒定需要什么材料)

2024.01.10 105人閱讀
導讀:發生醫療事故爭議,醫患雙方可以采取哪些途徑解決醫療事故賠償爭議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即和解,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和解應注意以下問題: (1)醫患雙方的和解應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只能就民事責任進行協商,不能規避當事醫院、當事醫務人員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解決醫療事故等醫療損害賠償爭議的最終途徑是

解決醫療事故等醫療損害賠償爭議的最終途徑如下:

1、醫患雙方在縣人民調解中心醫患糾紛調解室負責人的主持下進行調解;

2、患者或其家屬可以向縣衛生局醫政股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3、患者或其家屬可向縣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申請,依法做出民事判決。

醫療事故的處罰如下:

1、紀律處分:醫生或醫療機構可能會面臨紀律處分,如警告、記過、記大過等。具體的處分方式和程度可能根據醫療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和當地的法律規定而有所不同;

2、行政處罰:醫療機構或醫生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如罰款、暫停執業許可證、吊銷執業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具體方式和程度可能由監管機構根據法律規定來決定;

3、刑事責任:在某些嚴重的醫療事故案件中,醫生或醫療機構可能會面臨刑事責任的追究,如被起訴并判刑。具體的刑事責任和刑罰將根據案件的嚴重性、損害程度和法律規定而有所不同;

4、民事賠償:醫療事故的受害者有權尋求民事賠償,包括醫療費用、精神損失、殘疾賠償、喪失勞動能力等。醫生或醫療機構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罪認定條件:

1、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犯罪對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

2、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

(2)因嚴重不負責任行為導致病人嚴重損害身體健康或死亡的結果;

(3)嚴重不負責任行為與病員重傷、死亡之間必須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3、主體。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違章醫療行為的醫務人員;

4、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主觀上對病人傷亡存在重大業務過失。在這里,本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而不是一般過失,即從主觀上過失程度之輕重來說,行為人主觀上存在嚴重過失。

綜上所述,醫療事故訴訟時效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結果發生時計算,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時距醫療行為已超過20年的法律不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醫患雙方可以采取哪些途徑解決醫療事故賠償爭議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即和解,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此可見,在我國,發生醫療糾紛有三種解決方式,即和解、調解和訴訟。 1、和解(協商解決) 發生醫療糾紛后,患方和院方可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和解協議的效力應予以認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和解應注意以下問題: (1)醫患雙方的和解應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只能就民事責任進行協商,不能規避當事醫院、當事醫務人員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2)參加和解的患方必須直接與醫院發生利害關系,在法律上享有民事權利,依法承擔民事義務,如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患者本人,或者其監護人、繼承人、代理人等。 (3)參加和解的院方必須由院方法定代表人即院長參加和解,其代表醫院的行為,應認定合法有效。醫院的其他人員如參加和解,要持有蓋有醫院公章的授權委托書,其和解行為才合法有效。 2、調解(衛生行政部門等第三方介入)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對調解進行了規定: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可見,已經鑒定確定為醫療事故的,可以請求衛生行政部門介入對雙方的糾紛進行調解。 3、訴訟 在訴訟之前,當事人可以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或者醫療過錯鑒定,醫療事故鑒定由醫學會鑒定,醫療過錯鑒定由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進行鑒定并不是醫療糾紛訴訟的法定前置程序。 在舉證責任方面,患者對患方和院方存在醫患關系,以及產生了損害后果負有舉證責任,院方對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醫療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負有舉證責任。 在案由選擇方面,醫療糾紛涉及的案由主要有三大類,包括醫療損害賠償糾紛、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和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有些案件還可以以普通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為案由。實際中,應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案由進行訴訟。 那么,醫患雙方已經達成了和解或者調解協議,是否還可以提起訴訟呢應當說,醫患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的和解協議和調解協議,只要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應當認定其法律效力,但是協議對法院審理案件不具有約束力,不能產生、剝奪或者限制一方當事人訴權的法律效力,因此達成和解和調解協議也是可以提起訴訟的。

論述患者的法定權利及解決醫療糾紛的法律途徑

法律分析: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有: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醫患糾紛可以通過三種途徑解決:自行協商、行政解決: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醫患糾紛進行調解。第三種途徑就是司法裁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條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因藥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

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提供。

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醫療糾紛解決途徑有和解、調解、起訴。

1、和解

發生醫療糾紛后,患方和院方可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和解協議的效力應予以認定。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

2、調解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3、起訴

在訴訟之前,當事人可以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或者醫療過錯鑒定,醫療事故鑒定由醫學會鑒定,醫療過錯鑒定由司法鑒定中心鑒定。

醫療糾紛的簡介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服務、醫療診斷、醫療保健、醫療美容、病歷書寫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與患者之間的糾紛。中國的醫療糾紛是特別不好處理的事情。

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后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

廣義的醫療糾紛包括醫患雙方發生的民事糾紛(民事賠償等)、行政糾紛(行政處罰等)、刑事責任(醫療事故罪等)。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醫療糾紛

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有哪些

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如下:1、患者與醫院協商解決;2、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解決;3、當衛生行政部門也不能成功調解時,醫療糾紛可以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即民事訴訟。 通常醫患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一般一萬元以下的情況,如果醫院和患方能夠達成一致可以自行協商。另外醫患雙方可以通過醫調委調解解決,如果賠償數額在一萬以上,一定數額以下,是不需要鑒定的,超過十五萬元,是需要申請鑒定,醫調委根據鑒定意見進行調解。此外協商不成,或者醫調委調解不成,患方可以向法院起訴,患者也有權不經過協商,醫調委的調解,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訴訟程序,一般需要進行鑒定。侵權責任法實施之后,大多數法院要求進行司法鑒定,有的法院要求醫療事故鑒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糾紛類型有哪些

醫療糾紛類型如下:1、醫療事故引起糾紛較為常見,一般受到人身損害的事實,如引起并發癥或死亡,當事人可能會懷疑到醫院的過失行為所致,而引起糾紛;2、醫療侵權與醫療違約引起的糾紛,諸如患者的隱私權、知情同意權及患者消費權益等;3、人身損害事實引起糾紛,人身損害引起的原因有醫療過失、并發癥、病情發展等,會向司法鑒定部門提起鑒定,就過錯鑒定,建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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