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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變更合同有什么情形(變更貸款合同需要什么資料)

2024.01.10 743人閱讀
導讀:四、根據2024年《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合同法關于合同變更的規定有哪些

合同法變更合同相關法律有合同法第77條、民法典第543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民法典第544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民法典第533條:情勢變更等。

【法律依據】

根據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哪些情形下合同可變更

法律主觀:

一、由合同性質和內容決定當事人一方可變更合同。 二、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三、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 四、根據2024年《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情形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情形如下: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合同可變更的五種情形

可變更合同的情形有五種,具體如下:

1、由合同性質和內容決定當事人一方可變更合同;

2、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

4、合同出現可撤銷事由時,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進行撤銷變更;

5、合同出現合同無效的法定事由時,請求法院宣告合同無效。

變更合同主體的風險有如下幾點:

1、供貨方合同簽訂主體與實際供貨主體不一致,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當盡量避免出現類似問題,如有必要確需另一公司進行供貨,也可在雙方合同中明確約定乙方享有要求第三方代為履行合同供貨義務的權利,同時結算主體仍應為合同簽訂主體;

2、合同主體變更后前債務承擔問題。對于變更建筑公司的項目,應當及時結算清楚前期債務或要求變更后的建筑公司對之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或提供相應擔保;

3、合同變更后主體的資信風險。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變更主體存在的法律風險還有對于變更后的主體的信用程度和履約能力存在未知,一旦變更后的主體無法支付貨款,就可能對供貨方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

合同變更后原合同效力解釋:

1、合同變更的實質在于使變更后的合同代替原合同,因此,合同變更后,當事人應按變更后的合同內容履行;

2、合同變更原則上向將來發生效力,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經履行的不因合同的變更而失去合法性;

3、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的權利。原則上,提出變更的一方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因合同變更所受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4、合同的變更只能發生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如果合同未成立,當事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合同關系,也就談不上合同的變更。合同履行完畢后,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已經消滅,也不存在變更的問題。

5、合同變更之后擔保人不承擔責任的,合同還是有效,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后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綜上所述,合同在訂立之后,為了保證合同當事人的權益,一般來說是盡量減少對合同內容做出變更。當然,要是萬不得已確實需要變更合同的時候,也需要提前做好準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可變更合同的五種情形

可變更合同包含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等五種情形。

【法律分析】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詐的方式訂立的合同。4、一方以脅迫的手段的方式訂立的合同。5、一方以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通常說的變更合同是指合同在成立之后尚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畢之前,由于標的數量的增減、履行地點、時間等變化而導致合同內容發生改變。在訂立合同后發現有五種情況之一的,不想解除合同又無法和對方協商變更的,可以直接到法院或仲裁委員會請求變更合同,當然,這種權利并不是一直享有的,不能說有利的時候就讓合同繼續履行,等到發現對本身無利的時候就請求變更,因此要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時的一年內請求變更才是有效的。實踐中合同變更并不少見,有時候是債務承擔,有時候是債權轉讓,但這些變更合同的方式都需要債務人的同意,當然有時候通知債務人也可以,但都不得單方決定變更合同,否則有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合同可變更的五種情形

合同可變更的五種情形如下: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1、表意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表意人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了重大誤解。

3、誤解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失造成的。

4、誤解是誤解一方的非故意行為。

二、顯失公平的合同。

1、合同在訂立時就顯失公平。

2、一方獲得的利益超過了法律所允許的限度;受害的一。

方在訂立合同時缺乏經驗或情況緊迫。

三、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

四、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

五、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哪些情況下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主觀:

可變更合同 在我國現行《民法典》里稱為可變更、 可撤銷合同 。 一、可變更合同有以下情形:欺詐,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情形包括對合同性質的誤解(如將保管作務贈與);對 合同當事人 的誤解;對合同標準的誤解;顯失公平。這類合同應予撤銷。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二、通常說的變更合同是指合同在成立之后尚未履行或者 未履行完畢 之前,由于標的數量的增減、履行地點、時間等變化而導致合同內容發生改變。簡單來說需要主要兩個條件: 1、變更合同是在原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的基礎上,沒有合同或者 合同未成立 都不能稱之為變更合同; 2、合同變更必須是依照雙方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是經過法院的判決或仲裁機構的裁定,意思是即使發現自己買的東西價格貴了好幾倍,對合同約定的內容不滿意,一般情況下也是不可以 單方面變更 的,只能去和對方的當事人協商變更,或者是依判決、裁定來變更。 三、所說的通過法院判決和仲裁機構裁定是針對以下幾種合同: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 (三)一方以欺詐的方式訂立的合同 (四)一方以脅迫的手段的方式訂立的合同 (五)一方以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在訂立合同后發現有五種情況之一的,不想解除合同又無法和對方協商變更的,可以直接到法院或 仲裁委員會 請求變更合同,當然,這種權利并不是一直享有的,不能說有利的時候就讓合同繼續履行,等到發現對本身無利的時候就請求變更,因此要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時的一年內請求變更才是有效的。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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