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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時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2024.01.08 461人閱讀
導讀: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終止勞動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法律分析:終止勞動合同注意事項主要有:1、自愿終止勞動合同的,不能附帶任何的條件;2、終止合同需要事實依據充分,法律依據適用準確;3、終止形式為書面形式;4、如果是單位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需要明確向員工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醫療補助費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單位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注意什么

法律主觀:

單位職工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有下列注意事項:職工預告解除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則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之一,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其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簽訂解除勞動合同時,注意事項

法律主觀:

企業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有下列注意事項:非過失性辭退時,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的,應當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經濟性裁員需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及時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以及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其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企業要解除勞動合同要注意什么事項

法律分析:要注意如下事項:1、勞動者不存在相關法律行為的,企業提出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2、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辦理社保轉移手續;3、其他注意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單位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是什么

法律分析:單位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應注意:1、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2、提前三十天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時的注意事項

一、勞資雙方協商一致。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但要平等協商二、資方只有在員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才能直接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三、資方遇有下列情況也可解除勞動合同,應注意要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員工: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四、當企業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要注意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同時企業還應注意到,自己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這類被裁減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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