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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主要包括什么方式(促銷主要包括什么方式)

2024.01.01 923人閱讀
導讀: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債權轉讓的方式有幾種

法律分析:合同債權轉讓的方式有五種:1、訂立合同;2、法院判決;3、行政行為;4、繼承;5、贈與。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第五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一)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二)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于同一合同產生。

第五百五十條 因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負擔。

信貸債權轉讓的方式有哪些

信貸債權轉讓的方式:

1、債權轉讓回購和債權賣斷

2、分散式轉讓和集中式轉讓。

3、通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市場化運作化解不良貸款。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債權轉讓包括什么

法律主觀:

債權轉讓包括下列方式:全部轉讓和部分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轉讓給第三人,也可以將債權的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該債權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可以進行轉移的債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信貸債權轉讓的方式有哪些

法律主觀:

貸款債權轉讓的方式有:分散式轉讓和集中式轉讓;經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市場化運作化解不良貸款;債權轉讓回購和債權買斷。債權的讓與,可由當事人進行協商,讓與的債權應當 通知債務人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的規定, 債權人轉讓債權 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貸款債權轉讓的方式

(1)債權轉讓回購和債權賣斷。

由于債權轉讓形式具有計量和條款非標準化特征,受讓方很難在短期內對債務人按照信貸原則進行審查,回購條款的設置可以使受讓方免除債務人的違約風險,同時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參與市場交易。

債權賣斷是銀行無追索權地出售貸款債權,使企業的債務與銀行徹底地一次性脫鉤,購買方成為負債企業的債權人,參與債務企業的重組。

(2)分散式轉讓和集中式轉讓。

分散式出讓是債權銀行在市場上公開拍賣附有擔保或抵押的不良債權,由眾多的買方競價成交。

這種方式需要比較成熟的信貸資產交易市場和配套的法律措施,以保證買賣雙方的利益。

(3)通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市場化運作化解不良貸款。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的方式有哪些

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種:

一是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債權人對其享有的債權已轉讓給第三人。另一種通知方式是債權人、受讓人、債務人共同訂立債權轉讓協議書。

【拓展資料】

債權轉讓,也叫債權讓與,是指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享有的債權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轉讓是債的關系主體變更的一種形式,它是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情況下,通過協議將債的關系中的債權人進行變更。

法律規定:

(一)民法典的規定

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轉讓通知】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債權轉讓時從權利一并變動】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第五百四十八條:【債權轉讓時債務人抗辯權】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五百四十九條:【債權轉讓時債務人抵銷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一)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

(二)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于同一合同產生。

第五百五十條:【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的負擔】因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負擔。

債權怎樣才能轉讓

法律分析:1、債權轉讓方式分為:自由轉讓、同意轉讓、通知轉讓等方式,合同采用通知轉讓。作為債權人當要轉讓其債權時,在一般情況下,無需債務人同意,只需要通知債務人。2、轉讓的步驟:第一步:與受讓人簽訂債權轉讓合同。第二步:書面通知債務人,并告知債務人新的債權人的基本信息,以便債務人履行其義務。第三步:讓與人退出合同,不再享有合同約定的收回本金利息的權利。第四步:新的受讓人加入合同,替代讓與人收取借款本金及利息。第五步:債務人享有的對讓與人的權利,依然可以向新的受讓人主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債權轉讓

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不改變債的內容,而原債權人以合同方式將債權移轉于新債權人。在債權轉讓中,原債權人稱“讓與人”,新債權人為“受讓人”。所謂債權轉讓,通常指的就是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的債權讓與合同。

債權轉讓導致債之關系債權人的變更。債權轉讓構成了現代債法上最重要的債權移轉的原因。

債權轉讓是通過讓與人與受讓人間訂立債權讓與合同以實現債權的移轉。債權讓與合同具有以下性質與特征:

(一)不要式合同

債權轉讓一經當事人之間達成合意,即告成立,法律對于債權讓與合同并無特定形式之要求,故為不要式合同。

(二)處分行為

債權轉讓是對債權的處置,債權讓與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直接指向債權移轉的效果,因此,債權轉讓在性質上屬于處分行為,而非負擔行為。

因此,讓與人必須確實享有其轉讓的債權,而且對該債權無處分限制。債權人不享有處分權的,其轉讓債權的行為不生效力。

原則上,債權可自由讓與。但是,債權轉讓的自由也有其界限。

(一)債權讓與自由原則

對于債權人而言,債權是其所享有的一項財產。對該財產,債權人應可像對物權等其他財產那樣自由處分。債權人固然可以通過請求債務人給付而直接實現債權,其作為享有處分權的權利人,當然也可以將這一財產性權利轉讓給他人。

(二)債權轉讓的限制

債權轉讓是將債權予以處分,此時債權必須具有流通商品的特性。特定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信賴關系或附加人身因素的債權,往往不能成為債權轉讓的對象。在這些場合,債權轉讓必須受到限制。

根據《民法典》第545條規定,債權轉讓的限制包括以下情形:

1.依債權性質或法律規定而不得讓與:某些債權依其性質具有專屬性,不存在轉讓的可能。某些債權雖非性質上具有專屬性,但基于特定政策上的考慮,法律也可能限制其讓與性:

債權人變更會導致給付的內容發生變更的債權。

基于特殊信賴關系產生的債權。

為保障債權人生活而享有的債權。

因身體、健康、名譽、隱私等受侵害而產生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

2.依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讓與: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不得讓與某項債權的,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則,債權人應對債務人負有不得讓與的義務。

《民法典》第545條第2款針對第1款中當事人之間有關債權不得轉讓的約定,設有以下規范:“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債權轉讓的效力可以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

(一)對內效力

債權轉讓的效力發生在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的,為債權轉讓的對內效力。具有可讓與性的債權,原則上在成立債權讓與合同時,債權即由讓與人移轉于受讓人。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除外。

具體而言,債權轉讓的對內效力包括:

1.債權由讓與人移轉于受讓人:債權讓與因當事人達成合意,即可發生效力。讓與合同一旦成立,債權隨即移轉。出讓人脫離債權人地位,受讓人成為新債權人,債權不失其同一性。

2.債權的從權利隨同移轉:根據《民法典》第547條規定,從權利附隨于主權利,并隨后者的移轉而移轉。債權讓與時,只要當事人未專門約定排除,則從屬于受讓債權的權利也隨同移轉于受讓人。

3.證明文件的交付和必要情形的告知:讓與人應當將證明債權的文件交付給受讓人,并應當告知有關行使債權的必要情形。

4.讓與人對讓與債權的瑕疵擔保義務:讓與人須確保其所轉讓的債權確實存在。原則上,讓與人的擔保義務僅限于被讓與債權的真實性,而不包括確保受讓人的債權能夠實現。

(二)對外效力

債權轉讓的對外效力主要指對債務人的效力,這是由債之關系的相對性決定的。

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生效以讓與通知為前提。《民法典》第546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在收到通知前向原債權人所作的給付,能發生清償效果。在接到通知前,債務人進行提存或讓與人間發生其他導致債務消滅的事實,債務人均可因此而免責。

具體而言,債權轉讓的對外效力包括:

1.債務人一經獲得通知,債權轉讓即對其生效:自此以后,債務人應當向新債權人履行方可發生債務履行的效果。如債務人仍執意向原債權人給付,不能發生債務清償的效果,仍須對受讓人履行義務。

2.債務人的抗辯:債權轉讓是債權主體的變更,并不影響債權的同一性。根據《民法典》第548條的規定,債務人接到通知時一切的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事由均可對抗新債權人。

3.債務人可向受讓人主張抵銷:根據《民法典》第549條的規定,下列情形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第一,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

第二,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于同一合同產生。

4.所增履行費用的轉嫁:根據《民法典》第550條的規定,因債權轉讓而增加履行費用的,債務人可要求由轉讓人負擔。

5.因向受讓人的清償而消滅債務:債務人對受讓人履行債務后,確定地發生清償的效果,其債務歸于消滅。債權讓與合同具有無因性,即便其原因關系不存在或有瑕疵,仍不影響債權轉讓的效果。債權的讓與人不得以原因關系上的瑕疵主張債權轉讓無效,并進而向債務人繼續提出給付請求。

債權轉讓通知可以通過哪些方式

1、書面通知。債權轉讓的通知應當采用何種方式,我國合同法并未做出規定,口頭、書面及其他形式均可作為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

口頭形式雖然簡便易行,但因證據不易保留,一旦發生糾紛,取證較為困難,一般應以書面形式為妥。

2、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債權人、受讓人、債務人共同訂立債權轉讓協議書,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書簽字蓋章,可以認為債權人已盡債權轉讓通知義務。

3、公告通知。公告通知適用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了商業銀行巨額債權,債務人眾多,在通知債務人上壓力很大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后;

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通知義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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