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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多少會被判刑(挪用公款多少錢會被判刑)

2023.12.25 901人閱讀
導讀:第六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挪用公款多少錢可以判刑

法律分析:挪用公款三萬元以上會判刑。挪用公款有三種情況會被判刑:

1.挪用公款超過三個月未還,

2.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用于經營活動,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用于違法犯罪活動。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第六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挪用公款多少可以判刑

挪用公款三萬元以上會判刑。

挪用公款有三種情況會被判刑:

1.挪用公款超過三個月未還;

2.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用于經營活動;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用于違法犯罪活動。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挪用公款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各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給他人使用。多次挪用公款不還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數額認定。 挪用公款給其他個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對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挪用公款多少會坐牢

根據相關解釋,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從而構成的犯罪。

挪用公款三萬元以上會判刑。挪用公款有三種情況會被判刑:

1。挪用公款超過三個月未還,

2。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用于經營活動,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用于違法犯罪活動。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挪用公款多少會判刑

法律分析: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挪用公款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犯挪用公款最高判多少年

法律主觀:

如果是金融機構挪用公款會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責任人 員,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是 國家工作人員 挪用公款,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規定,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 挪用公款罪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公款多少錢判多少年

法律分析:犯挪用公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第六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挪用公款多少會判刑

一、挪用公款多少會判刑

1、需要根據挪用公款的具體用途確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就構成挪用公款罪,應當依照刑罰定罪處罰。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如何區分

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兩者的區別在于犯罪主體不同、犯罪客體不同、犯罪的對象不同、刑罰不同。

1、犯罪主體不同。前者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后者是依法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對于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或者借貸給他人的行為,應按挪用公款罪論處;

2、犯罪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及財產所有權;后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以及接受委派的國家工作人員所在的非國有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資金所有權。可見,前者所侵害客體的范圍,比后者廣;

3、犯罪的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公司、企業所有公共財產屬性的公款,既包括資金、有價證券,也包括特定款物,后者既包括當然的公共財產,也包括擬定的公共財產以及接受委派的國家工作人員所在的非國有單位的資金;

4、刑罰不同。前者比后者刑罰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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