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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權人去世怎樣辦理拆遷產權調換手續

2023.12.25 110人閱讀
導讀:原產權人在簽訂產權調換協議后去世可由原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繼承人憑繼承公證書和拆遷補償協議等要件,申請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房子拆遷如何調換原產權原產權人在實施拆遷前去世應先由繼承人辦理拆遷房屋的繼承手續,再與拆遷單位簽訂房屋產權調換協議,辦理權屬登記手續,按繼承法規定,繼承已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此時應先由法定繼承人辦理房產繼承手續,由繼承人與拆遷單位簽訂補償協議,再憑該協議辦理權屬登記手續,房屋的產權人已去世,拆遷時怎樣處理人已經去世了這個拆遷賠償款還是有的,會由老人的子女進行繼承。

房屋的產權人已去世,拆遷時怎樣處理

人已經去世了這個拆遷賠償款還是有的,會由老人的子女進行繼承。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第三十一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因此,在承包土地被征收期間,承包人死亡的,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所得款項的性質,如果屬于承包人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享有的關于承包土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權以及承包地依法被征收、占用后所應獲得相應補償所產生的收益,承包人的繼承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和土地承包法而享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故遺產的繼承首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這個案件中,雙方配偶都已經去世。

所以,對于丈夫的遺產,他的子女和父母有權繼承;對于妻子的遺產,她的子女和父母有權繼承。

繼承遺產范圍如何確認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時遺留的財產依法轉移給他人所有的制度。

1、要查明公民死亡后所遺留的財產,其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公民生前非法取得的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用于繼承。

2、要查明公民對其生前實際占有的財產,是否確實享有所有權,如是向他人租借的財產,則不能作為遺產用于繼承。

3、要嚴格區分公民個人的財產及與他人共有的財產,如屬共有財產,則應先析產,后繼承。

4、某些被繼承人不可轉讓的人身性權利,如受扶養贍養的權利,領取養老金、退休金、病殘人員補助金等權利是不能被繼承的。

5、要明確公民死亡后所遺留的財產在其生前是否已發生了所有權的轉移。

另外,還要查清撫恤金、生活補助費及保險金是否已明確了受益人,如已指定受益人,則屬于該受益人所有,而不屬于遺產的范圍。

房子拆遷如何調換原產權

原產權人在實施拆遷前去世應先由繼承人辦理拆遷房屋的繼承手續,再與拆遷單位簽訂房屋產權調換協議,辦理權屬登記手續;原產權人在簽訂產權調換協議后去世可由原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繼承人憑繼承公證書和拆遷補償協議等要件,申請辦理房屋權屬登記。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房屋拆遷補償時,如原產權人已去世,該房屋的產權如何登記?

房屋拆遷補償時,原產權人去世的情況有兩種,登記機關在為其辦理權屬登記時的處理方法也不

同。

1、原房屋所有權人在實施拆遷前已經死亡的,因所有權的權利主體滅失,所有權也不復存

在。按繼承法規定,繼承已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此時應先由法定繼承人辦理房產繼承手續,由

繼承人與拆遷單位簽訂補償協議,再憑該協議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2、原房屋所有權人在實施拆遷時尚未死亡,而是在簽訂了補償協議以后死亡的,則情況有所

不同,雙方雖簽訂了協議,協議也真實有效,但其效力是一種“債”的效力,在進行權屬登記前,

因補償所得的房屋尚未取得物權的效力。但是按原協議辦理權屬登記顯然又不可能,因為原產權人

已不能作為房屋所有權的權利主體。拆遷當事人簽訂的補償協議產生的是債權,而債權也是財產權

的一種,同樣可以作為繼承的標的。因而,可由原房屋所有權人的法定繼承人憑有效的繼承證明和

拆遷,補償協議等要件直接申請權屬登記。

擴展資料

繼承權包括兩種涵義:

(1)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繼承開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遺囑的指定而接受被繼

承人遺產的資格,即繼承人所具有的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即享有客觀意義上的可能性繼承權。

(2)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當法定的條件(即一定的法律事實)具備時,繼承人對被繼承

人留下的遺產已經擁有的事實上的財產權利,即已經屬于繼承人并給他帶來實際財產利益的繼承

權。這種繼承權同繼承人的主觀意志相聯系,不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還可以放棄,是具有現實

性、財產權的繼承權。繼承權的實現以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時開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財產繼承權

產權人死亡多年,繼承人未辦理繼承手續的房屋如何拆遷

產權人死亡而未辦理繼承手續的,房地產商拆遷該房屋不需要戶口內登記的親屬簽字即可實施拆遷行為。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因此,拆遷人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不需要被拆遷房屋的繼承人的同意,但要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實施拆遷并給付補償款后,各繼承人可依據其對房屋的繼承情況要求其應當分配的財產份額。

擴展資料:

原產權人已去世的,應當辦理房屋拆遷產權調換手續。

房屋拆遷補償時,原產權人去世的情況不同,登記機關在為其辦理權屬登記時的處理方法也不同。

1、原房屋所有權人在實施拆遷前已死亡的,因所有權的權利主體滅失,所有權也不復存在。按繼承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此時應先由繼承人辦理拆遷房屋的繼承手續,然后由繼承人與拆遷單位簽訂房屋產權調換協議,再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2、如果拆遷房屋所有權人在實施拆遷時尚未死亡,而是在簽訂了產權調換協議以后死亡的,處理方式則不同,雖然雙方簽訂了協議,協議也真實有效,但因調換房屋尚未取得物權,其效力也只是一種"債"的效力。

拆遷當事人簽訂的補償協議產生的債權,也是財產權的一種,同樣可以作為繼承的標的物,因此可由原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繼承人憑繼承公證書和拆遷補償協議等要件申請辦理房屋權屬登記。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修訂)

拆遷協議上的人去世,怎么辦房產證

一、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要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

二、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要到區或市公證處(原外銷商品房到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房產繼承分兩種:一是遺囑繼承,二是法定繼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2、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需要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3、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4、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需要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有遺囑的繼承權公證另需提交的資料:被繼承人所立遺囑(該遺囑必須是已公證過的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由于無法認定其真實性,因此暫不予采納)。

被拆遷人去世后有拆遷賠償款,會由其法定繼承人進行繼承。

在承包土地被征收期間,承包人死亡的,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所得款項的性質,如果屬于承包人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享有的關于承包土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權以及承包地依法被征收、占用后所應獲得相應補償所產生的收益,承包人的繼承人有權依法享有。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四條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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