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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合同仲裁裁決書不服應該怎么辦(對合同仲裁裁決書不服怎么辦)

2024.01.08 67人閱讀
導讀:根據《勞動法》第83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如果是用人單位向法院起訴,分為兩種情況,若爭議涉及的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7條的事項,該裁決是終局裁決,一般是不能向法院起訴的,只能有條件地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仲裁結果不服怎么辦

法律分析:需看是經濟仲裁還是勞動仲裁。如果是勞動仲裁的話,非終局裁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可以在起訴期限內向法院起訴。終局裁決的,勞動者可以起訴,用人單位無權起訴,只能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仲裁收到裁決書以后有異議怎么辦

勞動法對于仲裁裁決有異議的處理方式是可以在收到裁決書的十五日之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一方還是不進行履行自己的責任,那么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都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一、勞動法對于仲裁裁決有異議的處理方式是怎么樣的?

根據《勞動法》第83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仲裁效力有異議怎么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第一、須由當事人自己提出異議。仲裁協議事關當事人對訴權的處理,其效力牽涉到當事人的重大利益,故對仲裁協議的異議須由當事人自己提出。當事人一方對仲裁協議有異議的,由一方提出;雙方當事人對仲裁協議均有異議的,雙方均可以提出。當事人還可以依法授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異議。除此之外,非當事人、仲裁委員會等都不能對仲裁協議提出異議。

第二、須由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異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主要原因在于:仲裁協議是合同的一種,它的效力只能由享有合同確認權的機構來確認。依照我國的法律,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員會享有合同效力的確認權;而仲裁協議的有效與否,關系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權問題,所以,仲裁庭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應當與確認權;人民法院作為國家的司法機關,有權依法對仲裁加以審查和監督,所以人民法院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權進行確認,但是人民法院對仲裁協議效力的確認權是被動的,即只能依當事人的申請。

第三、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仲裁協議無效,將導致仲裁裁決被法院撤銷或不予執行。因此,對仲裁協議效力的異議必須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仲裁給出的判決,如果當事人有異議的那么完全是可以提出來的,但前提也是必須要有合法的證據,而且還需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提出來,這樣法院才會受理自己的請求,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自己懂得保護。

對仲裁裁決書不服怎么起訴

1、勞動者不服仲裁裁決的,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基層法院起訴。2、單位不服仲裁裁決的,不屬于一裁終局的話,則也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一、對仲裁裁決不服去哪里起訴

1、如果是勞動者想向法院起訴,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基層法院起訴。

2、如果是用人單位向法院起訴,分為兩種情況,若爭議涉及的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7條的事項,該裁決是終局裁決,一般是不能向法院起訴的,只能有條件地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若爭議涉及的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7條以外的事項,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二、勞動仲裁裁決后單位不執行怎么辦

勞動仲裁結案后不執行,也就意味著仲裁裁決已生效。用人單位的做法既違法也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不能夠接受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勞動仲裁裁決書下達后,被申請人既沒有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向法院起訴,又沒有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執行,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勞動者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做出了仲裁裁決之后,當事人有表示不服的權利,而救濟途徑就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中級人民法院撤銷裁決。若是既不履行裁決,同時也不提起訴訟的話,那么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當然,我們也發現,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方面,法律對用人單位是做出了一定的限制。若是屬于一裁終局的案件,則不允許單位提起訴訟。

對仲裁裁決書不服怎么解決

對仲裁裁決書不服怎么解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57條規定: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故此,裁決書已經作出就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就可以申請執行。但當事人對仲裁裁決書不服應該怎么辦呢只有通過以下兩種途徑解決。

(1)、申請撤銷裁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法》第59條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仲裁法》第60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仲裁法》第6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后,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2)、申請不予執行裁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63條規定: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注:民事訴訟法已經修改)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法》第64條規定: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撤銷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

不服勞動仲裁裁決如何向法院起訴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擴展資料

參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住所、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申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印確認。對于仲裁申請書不規范或者材料不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仲裁委員會收取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出具收件回執。

參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條規定,仲裁委員會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仲裁申請應當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

(一)屬于本規則第二條規定的爭議范圍;

(二)有明確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申請人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四)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

參考資料來源:墊江縣人大常委會官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仲裁敗訴,對結果不服,下一步要怎么辦?

如果當事人對仲裁的裁決不服時也是可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并提起訴訟的,因為我國的仲裁為一裁終局的模式,所以在做出仲裁后是不能在繼續訴訟的,但對仲裁不服如果符合申請撤銷裁決的條件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再向法院進行起訴。

如果是對勞動仲裁不服,可通過以下兩種監督程序予以補救:(一)復議監督,當事人有證據證明裁決發現確有錯誤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做出裁決的仲載委員會申請復議;(二)重新仲裁,提起重新仲裁的前提是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確有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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