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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員工哺乳期夜班規定是怎樣的(女員工哺乳期時間規定)

2024.01.05 294人閱讀
導讀:哺乳期可以安排女職工上夜班嗎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且要安排一天一個小時的哺乳時間,以上知識就是我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且要安排一天一個小時的哺乳時間,【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哺乳期可以安排女職工上夜班嗎

新生兒出生后母乳喂養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國法律規定了哺乳期母親是可以喂養子女的,并且對女職工在哺乳期的利益進行保護,禁止用人單位侵權,那么哺乳期能不能安排女職工上夜班的?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哺乳期可以安排女職工上夜班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且要安排一天一個小時的哺乳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條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哺乳假規定放多長時間

哺乳期是指小孩出生到其滿周歲的這段期間。哺乳假是除國家規定的90天產假以外的延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頒布的《計劃生育條例》,對晚婚、晚育女職工,普遍給予了延長一定產假期限的獎勵,時間長短由各地視情況而定。哺乳期是女職工哺育嬰兒的時間,按照國家規定為一年。

但有些地方有關于哺乳假的規定,比如廣東省就規定,女職工產假期滿后,若有實際困難本人可申請,經領導批準,可請哺乳假至嬰兒滿周歲。

哺乳假期間,所在單位應按不低于本人標準工資的發給工資。參見《廣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但執行這一條的話,必須確有實際困難還得要單位領導批準。單位領導若不批準也沒辦法。但至少是有地方法律依據,是可以向單位申請的。

為了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女職工在生產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動計劃生育,促進優生優育,提高民族素質,國家制定了女職工哺乳假的規定。具體如下:

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分娩,產假期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可請哺乳假。

1、生育第一個子女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哺乳假6個月,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照發(發至子女滿14周歲)。

2、生育第二個子女,哺乳假3個月(按計劃生育條例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3、有條件的單位,也可給獨生子女的女職工哺乳假一年(包括產假),哺乳假期間工資照發,但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發。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且要安排一天一個小時的哺乳時間。

國家規定哺乳期多久上夜班

哺乳期一年內不能上夜班。哺乳期是指小孩出生到其滿周歲的這段期間。哺乳假是除國家規定的90天產假以外的延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頒布的《計劃生育條例》,對晚婚、晚育女職工,普遍給予了延長一定產假期限的獎勵,時間長短由各地視情況而定。哺乳期是女職工哺育嬰兒的時間,按照國家規定為一年。

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分娩,產假期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可請哺乳假。

1、生育第一個子女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哺乳假6個月,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照發(發至子女滿14周歲);

2、生育第二個子女,哺乳假3個月(按計劃生育條例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3、有條件的單位,也可給獨生子女的女職工哺乳假一年(包括產假),哺乳假期間工資照發,但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三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女員工哺乳期夜班規定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1.哺乳期是指產后產婦用自己的乳汁喂養嬰兒的時期,就是開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這段時間,一般長約10個月至1年左右。

2.法律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三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哺乳期不能上夜班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且要安排一天一個小時的哺乳時間。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且要安排一天一個小時的哺乳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哺乳期上班時間怎么規定?

法律分析:女職工在哺乳期上班時間仍然按照公司的工作時間制度上下班,只是中間有一個小時的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哺乳時間可以安排在上班開始,即晚一個小時上班,也可以安排在下班時間,即早一個小時下班,具體的依據與公司的協定為準。另外,女職工在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不能安排不能安排加班,即延長勞動時間,也不能安排上夜班。

法律依據:《女職工特別保護規定》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哺乳期工作時間規定幾個小時

哺乳期上班時間規定為:1。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2。處于哺乳期的女職工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應當有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每天在工作時間內安排一小時的哺乳時間,多胞胎沒多一個增加一小時。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第十條: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哺乳假的申請條件:

首先是女職工本人產后上班有困難并且本人所從事的崗位允許階段性離開;

其次是女職工本人有請哺乳假的要求,提出申請;

最后是單位同意準假。

哺乳假期間工資的計算方式:

請3個月、6個月哺乳假的工資,均按本人基本工資加職務崗位津貼、省直補貼的80%發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

請一年(含法定產假)哺乳假的,工資照發,職務(崗位)津貼、省直補貼停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發。

雙生以上的女職工,可實行產后休息一年,其產假以外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發給。

哺乳假的期限為一年(寶寶出生后一年計算),可以享受每天兩次0。5小時的哺乳時間,可以合并為1小時。提前一小時下班或晚上班1小時(哺乳假含人工喂養)。

1、哺乳時間:對撫育未滿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在每班工時內應給予兩次哺乳時間(包括人工喂養),每次哺乳時間單胎為30分鐘。也可將兩次哺乳時間合并使用。雙生以上者的哺乳時間,按單胎哺乳時間相應成倍增加。哺乳時間及途中往返時間應扣除勞動定額,工資照發。2、嬰兒滿周歲后,確診為體弱兒,可適當延長哺乳期,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

3、確診患有更年期綜合癥的女職工,癥狀較重,每月可給予公假休息1-2天。

4、女教師產假正值寒暑假期間,其寒暑假休假時間可以順延(國家教委教人[1992]8號)。

5、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女職工,在合同期未滿的情況下,不能以懷孕、生育、哺乳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每天在工作時間內安排一小時的哺乳時間,多胞胎沒多一個增加一小時。還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識,歡迎上找法網的法律平臺進行專業的律師咨詢解答。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規定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規定

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四條規定

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哺乳期夜班勞動法規定

【法律分析】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且要安排一天一個小時的哺乳時間。哺乳期是指小孩出生到其滿周歲的這段期間。哺乳假是除國家規定的90天產假以外的延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頒布的《計劃生育條例》,對晚婚、晚育女職工,普遍給予了延長一定產假期限的獎勵,時間長短由各地視情況而定。哺乳期是女職工哺育嬰兒的時間,按照國家規定為一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第六十三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勞動法關于女員工哺乳期規定有哪些

法律主觀:

法律客觀: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

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哺乳期女員工可否進行夜班或者加班?

一、哺乳期女員工可否進行夜班或者加班

1、哺乳期女員工不可以進行夜班或者加班。如果用人單位以解除勞動合同或其他條件為要挾,強制要求哺乳期內的女職工加班,那么女職工可以到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去投訴,讓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改正其違法行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三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二、試用期懷孕公司能辭退員工嗎

勞動者有嚴重違法規章制度等法定解除情形的,公司可以辭退勞動者。其他情形屬于違法辭退,以經濟補償標準為基礎支付兩倍賠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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