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責任轉移是什么樣的有什么條件
侵權舉證責任倒置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侵權舉證責任倒置在某些案件的訴訟中,如果仍按“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去要求主張事實的人承擔舉證責任,他們客觀上難以或根本無法提供證據。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在我國民事實體法中已有明確規定。但舉證責任倒置并不是意味著事實主張者絲毫不承擔舉證責任,而要求原告必須舉出作為一個訴訟能夠成立的必要證據,否則被告的舉證證明就失去了合理的前提。這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原告權利受損的事實及受損程度的證據;原告權利受損原因方面的證據;有關致害源的證據等。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被告證明自己無過錯或損害系由原告或第三人故意所為導致的情況下,舉證責任則重又轉換到原告,原告同樣負有舉證義務。舉證責任轉移與舉證責任倒置的區別:一、適用的范圍不同。舉證責任轉移適用的范圍比較大,可以說不論什么性質的案件,都適用舉證責任的轉移。因為不論什么性質的案件,隨著訴訟進行中問題的提出,當事人為了論證自己的請求或反駁對方提出的主張,必須不斷地提出證據,因此,舉證的責任也隨著主張的不斷提出進行轉移,直到問題被證明為止。而舉證責任倒置適用的案件范圍比較小,除了民法通則規定的,因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案件、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案件,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建筑物可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案件,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案件等幾種案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外,其他案件不能適用舉證責任倒置。二、舉證的內容不同。舉證責任轉移,當事人舉證的內容是證明自己所提出的主張正確或自己新提供的事實存在。而舉證責任倒置,當事人舉證的內容僅是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證明過錯的責任在原告一方。如果在舉證責任倒置中被告又提出了新的主張,并需要證明自己的主張的,是承擔正常的舉證責任,而不屬于舉證責任倒置。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轉移
法律分析:舉證責任倒置是在舉證責任分配領域出現的概念,它是在雙方當事人于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歸屬尚未確定的前提下發揮作用的,而舉證責任轉移則是在結果意義的舉證責任已經確定的狀況下,在當事人履行舉證責任的過程中出現的舉證行為變動、來回轉移的現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舉證責任倒置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舉證責任倒置是指在特定情況下,證明某一事實的責任由原本的申請人或者被告轉移到對方當事人。其構成要件包括:1. 事實存在爭議;2. 申請人或者被告難以自證;3. 對方當事人更容易收集證據。
舉證責任倒置是指在特定情況下,證明某一事實的責任由原本的申請人或者被告轉移到對方當事人。其構成要件包括:
事實存在爭議:在訴訟中,涉及到某一具體事實是否存在爭議。如果該事實不存在爭議,則不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申請人或者被告難以自證:如果涉及到某一具體事實,由于種種原因導致申請人或者被告難以自證,則可以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例如,該事實發生在多年前,相關記錄已經遺失等。
對方當事人更容易收集證據:如果涉及到某一具體事實,對方當事人更容易收集相關證據,則可以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例如,對方當事人掌握了相關證據的原件或者副本等。
需要注意的是,舉證責任倒置是一種特殊的證明責任規則,只適用于特定情況下。在適用時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和適用。
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范圍有哪些?
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范圍包括:1. 消費者權益保護;2. 知識產權糾紛;3. 勞動爭議等。在具體情況下需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進行判斷和適用。
舉證責任倒置是一種特殊的證明責任規則,只適用于特定情況下。其構成要件包括事實存在爭議、申請人或者被告難以自證、對方當事人更容易收集證據等。在進行相關工作時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和適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銀茄旁,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第七條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納態關申報出生登記。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醫療舉證責任倒置規定
法律主觀:
如何確定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首先,醫院與患者之間發生的侵權糾紛并不都適用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僅適用于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糾紛,如果醫院與患者之間的糾紛不是因醫療行為引起的,則不適用關于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應該按一般的民事侵權案件訴訟,適用民事訴訟法中“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分配原則。其次,即使是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醫院的舉證責任也不是完全的“倒置”,司法解釋規定的只是部分舉證責任倒置,患者也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即對侵害事實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的司法解釋頒布后,許多患者對該規定產生了誤解,認為只要是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糾紛,均由醫院承擔舉證責任。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就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答記者問時明確指出:第一、患者應當承擔初步舉證責任。在醫療損害賠償訴訟中,患者應當對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成立,負有初步的舉證責任。即原告首先應當證明其與醫療機構間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系,接受過被告醫療機構的診斷、治療,并因此受到損害。這種證據法理論上“提出證據責任”。如果患者不能提供證據對上述問題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其請求權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第二、舉證責任是可以轉移的。如果患者對損害賠償請求權成立的證明達到了表見真實的程度,證明責任就向醫療機構轉移。也就是說這樣的情況下,醫療機構應當提供證據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即醫療機構應當證明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其醫療行為沒有過錯,這是合情合理的。如果醫療機構不能提出具有合理說服力,足以使人信賴的證據,醫療機構就要承擔敗訴的結果。從這種意義上講,“醫療侵權”的舉證責任并非倒置,而是舉證責任轉移的結果。”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就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答記者問可以看出,即便是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也并不是完全舉證責任倒置,而是部分的舉證責任倒置。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確定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是有依據的。根據舉證責任分配的原理,舉證責任公平分配應考慮舉證的可能性,這是由證據距當事人距離的遠近決定的。由于醫療過程的高技術性和信息的不公開性,作為患者的原告距離證據的來源較遠,取的證據的可能性甚微,如果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作為原告的患者一方幾乎注定要敗訴。相反,作為被告的醫院,掌握著各種醫療專業知識和技能以及各種診療常規和操作規程,醫務人員可以從多方面來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要拿出相應的證據并不能,因此由醫院對過錯事實承擔舉證的責任,更有利于查清事實,符合舉證責任的實質分配要件。對醫療糾紛因果關系和醫療過失的認定,涉及醫療領域的專門問題,一般都需要通過醫學會組織專家進行醫學鑒定才能認定。醫療機構所承擔的舉證責任無非是申請醫學鑒定、啟動鑒定程序。這種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倒置,對醫療機構而言并沒有明顯加重其負擔,完全沒有必要對這個問題過渡的擔心。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舉證責任轉移和舉證責任倒置有什么區別
“舉證責任倒置”又稱“舉證責任轉移”,所以沒區別。
舉證責任轉移又稱舉證責任的倒置或減輕,是在訴訟中將傳統的原告舉證制變為被告舉證制的訴訟制度。多在環境訴訟中采用。
按照傳統的訴訟制度,提出訴訟請求的原告人負有提出證據證明其請求和事實的責任。但是,隨著隨著訴訟中過錯推定責任制的確立,舉證責任制度也隨之改變,使得訴訟中的被告負有更多的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被告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擴展資料:
舉證責任倒置的構成要件:
1、是指在侵權訴訟案件中。
2、不是所有侵權案件都采取舉證責任倒置,法律直接規定了8種情形。
3、由侵權人負責舉證。
4、侵權人舉證的目的,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
5、不舉證、舉證的結果,證明不了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或受害人無過錯或者第三人無過錯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舉證責任轉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舉證責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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