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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移交法院多久開庭(刑事案件移交法院多久開庭)

2024.01.03 45人閱讀
導讀:案子到了法院多久開庭案件到法院的開庭時間具體如下:1、簡易程序審理的立案后5天內必須送達對方當事人,給對方當事人15日答辯期,期滿后即可開庭,3個月內結案,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需要在六個月內審理結案,一般在受理案件后二個月左右開庭審理,涉及公告送達的傳票等情形有,需要等公開期限屆滿后,再開庭審理,法律分螞握簡析對于民事訴訟,根據法院適用的審判程序不同,開庭審理時間有所不同: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法院需要在三個月內審理結案,一般在受理案件后一個月左右開庭審理。

檢察院移交法院要多久開庭

法律主觀:

案件從檢察院到法院一般要一個月到兩個月會開庭。開庭時間包含在審結期限內,具體開庭時間由法院安排,案件由檢察院移交到法院后,法院一般兩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案子到了法院多久開庭

案件到法院的開庭時間具體如下:

1、簡易程序審理的立案后5天內必須送達對方當事人,給對方當事人15日答辯期,期滿后即可開庭,3個月內結案;

2、普通程序審理的立案后5天內必須送達對方當事人,給對方當事人15日答辯期,30日的舉證期限,舉證期滿后即可開庭,6個月內結案;

3、案情特別復雜的,可向本院院長申請延長6個月,在不能審結的,再向上級法院申請延長6個月,期內必須審結。

法院開庭步驟:

1、準備開庭書記員查明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書記員宣布法庭紀律;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以及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口頭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2、法庭調查法庭調查結束前,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應當就法庭調查認定的事實和當事人爭議的問題進行歸納總結,分別尋問當事人、第三人、訴訟代理人是否還有意作最后陳述;

3、法庭辯論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進行辯論,審判長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見;

4、評議法庭辯論結束后,審判長宣布休庭,進入評議時進行評議,實行少數服從數的原則,評議的情況應當如實制作筆錄。

綜上所述,簡易程序一個月內開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案件到法院多久能開庭

根據法院安排確定開庭時間,一般一周內得到開庭通知,約一個月左右開庭。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悶褲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具體開庭時間由法庭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并送達開庭時間的傳票給當事人。

法律分螞握簡析

對于民事訴訟,根據法院適用的審判程序不同,開庭審理時間有所不同: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法院需要在三個月內審理結案,一般在受理案件后一個月左右開庭審理;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需要在六個月內審理結案,一般在受理案件后二個月左右開庭審理,涉及公告送達的傳票等情形有,需要等公開期限屆滿后,再開庭審理。這個開庭時間,需要等法官的通知,法官下達開庭通知書之后,一般都會在開庭通知書的規定時間內開庭審理。一般民事案件中,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民事訴訟,由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可向其中的任何一個轄區的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皮野的時間、地點。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案件到法院多久能開庭

分三種情況來談:

1、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法院接到人民檢察院,移交到法院的刑事案件以后,一般簡易程序在一個月內要開庭。普通程序。一個多月之內要開庭。

2、民事案件:民事案件法院受理立案以后,一般要

分為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一般一個月內要開庭。如果是普通程序的案件,不公告的一般兩個月之內要開庭。如果要發公告送達起訴書副本傳票的,一般是三個月,到四個月之間要開庭。

3、行政案件:行政訴訟案件法院接到起訴以后,也是一般一個多月之內要開庭。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證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準

案子到法院了多久開庭

案子到法院了在20日內開庭。

開庭審理包括以下階段:

1、由相關人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紀律;

2、由審判長宣布開庭,并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相關人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3、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4)宣讀鑒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錄。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證據,而且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4、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后,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在刑事案件審判中,法庭辯論之后,由被告人進行最后陳述,即進入被告人最后陳述階段;

5、評議和宣判。法庭辯論或被告人最后陳述結束后,法官進入評議室評議,做出裁判。

綜上所述,一起案件從起訴到開庭是需要一個過程的,但是一般法律也是有規定的不會超過規定的時間,案件越復雜那么就會延遲開庭,這也是為了可以更好的保護受害人的權益,盡量的做到有證有據一次性的可以把一個案件直接了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第二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遞交資料法院多久開庭

法律分析:遞交資料,法院開庭時間分以下三種情況:1、刑事案件,法院接到人民檢察院,移交到法院的刑事案件以后,一般簡易程序在一個月內要開庭。普通程序。一個多月之內要開庭;2、民事案件法院受理立案以后,一般也要分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一般一個月內要開庭。如果是普通程序的案件,不公告的一般兩個月之內要開庭。如果要發公告送達起訴書副本傳票的,一般是三個多月,到四個月之間要開庭;3、行政訴訟案件法院接到起訴以后,也是一般一個多月之內要開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案件移交到法院一般多久宣布開庭

開庭時間包含在審結期限內,具體開庭時間由法院安排

一、不同案件開庭的時間安排:

1、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法院接到人民檢察院,移交到法院的刑事案件以后,一般簡易程序在一個月內要開庭。普通程序。一個多月之內要開庭。

2、民事案件:民事案件法院受理立案以后,一般要分為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一般一個月內要開庭。如果是普通程序的案件,不公告的一般兩個月之內要開庭。如果要發公告送達起訴書副本傳票的,一般是三個月,到四個月之間要開庭。

3、行政案件:行政訴訟案件法院接到起訴以后,也是一般一個多月之內要開庭。

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三、開庭審理包括哪些階段

1.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紀律;

2.由審判長宣布開庭,并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進行法庭調查。

3.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證據,而且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4.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5.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后,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在刑事案件審判中,法庭辯論之后,由被告人進行最后陳述,即進入被告人最后陳述階段。

6.評議和宣判。法庭辯論或被告人最后陳述結束后,法官進入評議室評議,做出裁判。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證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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