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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的期限(財產保全的期限是多久)

2023.12.31 540人閱讀
導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3、有其他應當解除保全措施情況發生的,如當事人已自覺履行了調解書或判決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或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級法院發現采取保全措施明顯錯誤的等,均應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保全期限是多長時間

保全期限的時間如下:

1、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保全期限為一年。

2、查封或扣押動產的保全期限為兩年。

3、查封不動產或凍結其他財產權的保全期限為三年。

保全期限是指訴訟利害關系人在情況緊急的情況下,如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難以彌補其合法權益收到的損害的,可以在訴訟、仲裁前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執行財產保全的期限即財產保全期限。

保全期限是多久

保全期限具體如下:

1、訴訟保全時效是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的規定。

訴訟保全的解除方式具體有:

1、申請人自愿申請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請人在訴訟過程中申請撤訴并經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則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義已不復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時解除訴前保全;

2、被申請人提供了相應數額的可供執行的財產擔保,應當解除財產保全。對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審查,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可以是現金擔保、實物擔保,也可以是資信可靠的保證人出具的保證書。無論何種擔保,要以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便于執行為標準。擔保金額要與保全財產的價值或申請人請求的價值相當。實踐中,擔保一般是現金或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資信很好的大型企業出具的擔保。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應是無條件、無期限、不可撤銷的,否則不予接受。若擔保人提供了金額不足的擔保,可以接受,但僅對相應價值解除保全,而對與不足部分相當的財物,繼續實施保全措施;

3、有其他應當解除保全措施情況發生的,如當事人已自覺履行了調解書或判決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或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級法院發現采取保全措施明顯錯誤的等,均應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財產保全有效期多長

法律主觀:

財產保全是為了防止債務人一方轉移財產或其他行為致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而實施的一種強制措施,這種強制措施必須要有申請人主動提出。一、財產保全有效期是多長時間1、銀行賬號、存款:首次六個月,續凍三個月。2、房產、土地:首次二年,續封一年。3、股權:首次二年,續凍一年。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國家股、社會法人股、限售流通股等)首次一年,續凍六個月。5、上市公司普通股(流通股)首次二年,續凍一年。6、債券:首次一年,續凍六個月。7、車輛:無期限限制(上海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不接受有期限查封)8、機器設備、貨物:首次一年。二、財產保全的執行(一)保全執行是指在取得終局的、確定的法律文書以前,為防止由于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決、裁定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而采取的旨在維持標的物現狀,確定和保護證據的強制措施。(二)保全執行包括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兩方面內容,以財產保全為主。(三)保全執行應堅持強制措施與法制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主動爭取案件當事人或者有關部門的配合、支持,注重社會效果,維護社會穩定。對涉及區直企業、油田三大中直企業和有償還能力的公用事業(學校、教育、醫療衛生)等企事業單位,必須慎用保全措施,保全執行情況應當及時向主管院長匯報。(四)保全執行工作由立案庭或者審判業務庭組織實施。法官在執行公務時,必須兩人以上,著裝整齊,舉止文明,并按規定向有關人員出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五)保全執行必須依據保全裁定,按法定程序組織實施。在仲裁程序中申請財產保全的,未經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不予保全。(六)當事人申請保全時,由案件承辦人審查保全申請是否成立,擔保手續是否完備,符合保全條件的,請示庭長及主管院長,同意后,立即制做保全裁定書。同時,核算保全費用,督促申請人交納。(七)被保全財產在當地的,承辦人應當在48小時內采取措施。在上述時間內未能采取措施的,應報告庭長及主管院長并說明原因,經批準后可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36小時。訴前保全或者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執行。(八)保全執行的同時,承辦人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限向申請人、被申請人、義務協助人送達民事裁定書。同時將采取強制措施的相關材料及時入卷。(九)情況緊急時,各部門應密切配合,快速辦理,可通過電話方式直接向領導請示,有關審批手續等均可事后補辦。三、財產保全的解除方法訴訟保全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在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審判實踐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1、申請人自愿申請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請人在訴訟過程中申請撤訴并經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則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義已不復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時解除訴前保全。2、被申請人提供了相應數額的可供執行的財產擔保,應當解除財產保全。對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審查,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可以是現金擔保、實物擔保,也可以是資信可靠的保證人出具的保證書。無論何種擔保,要以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便于執行為標準。擔保金額要與保全財產的價值或申請人請求的價值相當。實踐中,擔保一般是現金或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資信很好的大型企業出具的擔保。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應是無條件、無期限、不可撤銷的,否則不予接受。若擔保人提供了金額不足的擔保,可以接受,但僅對相應價值解除保全,而對與不足部分相當的財物,繼續實施保全措施。3、有其他應當解除保全措施情況發生的,如當事人已自覺履行了調解書或判決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或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級法院發現采取保全措施明顯錯誤的等,均應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財產保全行為是有期限規定的,銀行賬號、存款,首次六個月,續凍三個,房產、土地,首次二年,續封一年等到期必須解封。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

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二條

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保全期限是多久

財產保全具體期限為:

1、銀行賬號、存款:首次六個月,續凍三個月。

2、房產、土地:首次二年,續封一年。

3、股權:首次二年,續凍一年。

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國家股、社會法人股、限售流通股等):首次一年,續凍六個月。

5、上市公司普通股(流通股):首次二年,續凍一年。

6、債券:首次一年,續凍六個月。

7、車輛:無期限限制(上海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不接受有期限查封)。

8、機器設備、貨物:首次一年。

9、到期債權:首次二年,續凍一年。

10、專利、商標權:每次六個月。

相關知識:

財產保全的對象

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現實情況,可以進行財產保全的對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實物財產和財產權利。具體主要有:

1、被告在銀行開立的賬戶(戶名必須與被告名稱一致)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登記在案的、擁有所有權的房產,或者擁有使用權的土地。

3、被告對外投資的股權、持有的股票、債券及股息、紅利等收益。

4、被告擁有所有權的車輛。

5、被告擁有所有權的廠房、機器設備及原材料、半成品、產成品等貨物。

6、被告享有的對其他人的到期債權,其他人應付給被告的租金等。

7、被告享有專用權的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

8、其他各類被告擁有金錢價值和權利的財產。

財產保全的效力并不是沒有終期的,一般都維持到判決生效后向法院申請執行之日止。不同種類的財產的保全期限也是不同的,每次采取保全措施后只能維持一定的期限;到期如果沒有采取續封或者續凍措施的,保全措施將自動失效。因此,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仍要繼續關注保全措施的到期時間。需要繼續采取續保措施的,最好應在期限屆滿之日三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及時安排續保。

財產保全時效多久

財產保全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了保障訴訟的效力,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以確保最終判決能夠得到執行。財產保全的時效主要取決于以下兩個方面:

1. 保全申請的時效

財產保全申請的時效一般為訴訟時效的期限,即一般為3年。如果申請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申請財產保全,法院應當及時受理,并作出裁定。但如果申請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外提出保全申請,法院可以酌情決定是否受理。

2. 保全措施的時效

財產保全措施的時效一般為3個月至1年不等,具體時效期限由法院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決定。在保全措施的時效期限內,被申請人可以對保全措施提出異議,如果異議被法院采納,則保全措施將被解除。如果保全措施的時效期限到期,申請人需要再次申請保全,否則保全措施將自動失效。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財產保全措施的時效期限內,申請人提起了訴訟,并且法院作出了判決,判決生效后,保全措施將自動解除。如果在保全措施的時效期限內,申請人沒有提起訴訟,那么保全措施也將自動失效。

綜上所述,財產保全的時效主要取決于保全申請的時效和保全措施的時效。申請人需要在訴訟時效期限內提出保全申請,并在保全措施的時效期限內完成訴訟程序,否則保全措施將失效。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四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七條

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財產保全期限是多少

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財產保全的期限依據財產類型而定,保全銀行查封的,保全的期限不超過一年;保全動產的,保全期限不超過2年;保全不動產的,保全期限不超過3年。關于財產保全期限的其他相關問題,下面由我為大家詳細解答。

一、財產保全期限是多少

1、財產保全期限依據保全的財產類型而定:

(1)如果保全銀行查封的,保全的期限不超過一年;

(2)如果保全動產的,保全期限不超過2年;

(3)保全不動產的,保全期限不超過3年。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八十六條 對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非經查封、扣押、凍結不得處分。對銀行存款等各類可以直接扣劃的財產,人民法院的扣劃裁定同時具有凍結的法律效力。

第四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二、訴前財產保全適用條件是什么

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是:

1、需要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系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系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上述是我整理的內容,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債權債務產生糾紛,債權人申請對債權進行保全的,保全的期限依據財產類型而定,例如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財產保全時效多久

財產保全時效多久

【法律分析】:財產保全具體期限為:

1、銀行賬號、存款:首次六個月,續凍三個月。

2、房產、土地:首次二年,續封一年。

3、股權:首次二年,續凍一年。

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國家股、社會法人股、限售流通股等):首次一年,續凍六個月。

5、上市公司普通股(流通股):首次二年,續凍一年。

6、債券:首次一年,續凍六個月。

7、車輛:無期限限制(上海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不接受有期限查封)。

8、機器設備、貨物:首次一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關于人民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 人民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的規定。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財產保全審核需要多長時間

訴訟前的財產保全應具備兩個條件:必須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人民駁回申請。因此,從人民接受財產保全申請書到作出決定的時間不會特別久,審查的時間在程序法當中有非常明確的規定。但如果當事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證明情況已經非常緊急的話,48小時以后可能做出的決定也是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申請保全財產流程需要多久

【法律分析】

申請財產保全,應在五日內做出裁定。需要提供擔保的,應當在提供擔保后五日內作出裁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關于人民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四條 人民接受財產保全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擔保的,應當在提供擔保后五日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在五日內開始執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對方欠錢不還申請財產保全要多久

一個月可以申請保全,關于申請財產保全需要什么抵押擔保的問題,具體如下:按實際情況,由于對被申請人財產的進行保全措施有可能令被申請人因此受到一定的損失,為保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在申請人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時,可以按法律規定,要求申請人提供相當于申請保全財產等值的經濟擔保,保證對財產保全不當的損失進行賠償。所以,人民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要求申請財產保全的當事人提供擔保,如果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裁定駁回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人民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零三條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平安銀行信用卡申請財產保全

平安銀行信用卡申請財產保全如下。

1、信用卡出現逾期之后,如果收到銀行發來的短信、郵件,或是接到銀行打來的電話。

2、如果信用卡逾期沒有超過3個月,但是銀行或是催款公司總是打來催收電話。在這個情況下,如果銀行并沒有凍結你所使用的信用卡,那么你需要主動聯系銀行,向銀行表示自己有繼續還款的意愿,并且在可以還清欠款的情況下就全款償還。假如資金不足或是無法還清全款的話,就和銀行表示自己可以進行分期還款,然后每月按時將欠款還給銀行。

財產保全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法律主觀:

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一)保全期限均有延長,將存款凍結期限從六個月修訂為一年,將動產查封、扣押期限從一年修訂為二年,將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從二年修訂為三年,與審理期限基本相匹配。(二)取消續行保全期限不得超過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規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與續行保全期限的規定保持了一致,避免了執法尺度的不統一。(三)明確了審理程序中的財產保全期限。《民訴法新司法解釋》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執行程序相關規定辦理。”該條規定被放在“保全”一章中,這就清晰地告訴大家,審理程序中有關財產保全的期限,依《民訴法新司法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的規定來確定。(四)若申請人的起訴或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而財產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民訴法新司法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的規定,由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條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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