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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怎樣設立組織機構(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條件)

2023.12.30 805人閱讀
導讀: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結構為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 ...,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怎么設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設立方式具體如下:1、 股東符合法定人數,簡述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條件和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結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七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根據規定,公司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有: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姓名或名稱、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和職權及議事的規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項與清算辦法、其他事項。

有限責任公司內部組織結構如何設置?

有限責任公司內部組織結構由:股東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以及生產部門,經營部門,管理部門,財務部門等機構組成。

組織結構是為了實現組織的目標,在組織理論指導下,經過組織設計形成的組織內部各個部門、各個層次之間固定的排列方式,即組織內部的構成方式。

擴展資料

組織結構一般分為:職能結構、層次結構、部門結構、職權結構四個方面。

1、職能結構:是指實現組織目標所需的各項業務工作以及比例和關系。其考量維度包括職能交叉(重疊)、職能冗余、職能缺失、職能割裂(或銜接不足)、職能分散、職能分工過細、職能錯位、職能弱化等方面。

2、層次結構:是指管理層次的構成及管理者所管理的人數(縱向結構)。其考量維度包括管理人員分管職能的相似性、管理幅度、授權范圍、決策復雜性、指導與控制的工作量、下屬專業分工的相近性。

3、部門結構:是指各管理部門的構成(橫向結構)。其考量維度主要是一些關鍵部門是否缺失或優化。從組織總體型態,各部門一、二級結構進行分析。

4、職權結構:是指各層次、各部門在權力和責任方面的分工及相互關系。主要考量部門、崗位之間權責關系是否對等。

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怎么設

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設立方式具體如下:

1、 股東符合法定人數。通常情況下,法定股東數須是50人以下。特殊情況下,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可以單獨設立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2、 股東出資實行認繳制。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即,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最低實繳注冊資本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的首次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的期限。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3、 股東共同制定章程。公司章程是關于公司組織及其活動的基本規章。制定公司章程既是公司內部管理的需要,也是便于外界監督管理和交往的需要。根據規定,公司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有: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姓名或名稱、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和職權及議事的規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項與清算辦法、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七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十八條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簡述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條件和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結構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2、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結構為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其組織機構為股東會、執行董事和監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其組織機構為惟一股東、董事會和監事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怎樣設立組織機構?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設立股東會、監事會及董事會等,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設立,有限公司里面,股東會是權力機構,負責審議和決定公司重大事項。董事會的成員在三人以上,由股東會議表決選出合格的人選。

一、有限責任公司怎樣設立組織機構?

有限責任公司通常應設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作為主要的組織機構。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有限責任公司應設董事會,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不設董事會,僅設一名執行董事即可。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二、有限公司股東會行使哪些職權?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三、有限公司董事會的職責是什么?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綜上所述,有限公司成立后,也應該建立相關的組織機構,一般情況下,稍具規模的公司都應當設立股東會、董事及監事會等。股東會是核心機構,負責表決和處理公司重大事項。有限公司如果規模較小,其可以不設立董事會及監事會,這個看公司章程的規定。

公司組織機構如何設立

公司應設立的組織機構包括:1、有限責任公司應當設立股東會,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2、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設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3、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監事會。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第九十八條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第一百零八條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本法第四十五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本法第四十六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有限責任公司怎樣設立組織機構

法律分析: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組織機構是先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然后由股東會依法行使經營公司等職權。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組織機構主要有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組成。

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公司,是根據(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的條件設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按股份比例享受收益,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

有限責任公司是屬于“人資兩合公司”其運作不僅是資本的結合,而且還是股東之間的信任關系,在這一點上,可以認為他是基于合伙企業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的;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是資合公司,是股東的資本結合,不基于股東間的信任關系。

擴展資料

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有限公司,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責任的經濟組織。

有限公司提交資料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六)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七)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公司住所證明;

(十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時間:5-1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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