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立即執行的命令由誰簽發
死刑立即執行的具體程序是什么
法律主觀:
死刑立即執行的具體程序:首先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死刑執行命令,然后交付原審法院執行。原審法院收到命令后七日內執行。執行前應由檢察院派員監督,并且對罪犯驗明正身,確定是否有暫停執行的情況,執行后應寫成筆錄,通知家屬。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后,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后,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判決死刑立即執行的由誰來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裁定,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命令,由高級人民法院交付原審(一審)人民法院執行,原審人民法院接到執行死刑命令后,應當在7日內執行。
在社會生活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司法審判的時候,審判的結果是死刑并且立即執行的話。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該行為人所犯的罪行是非常嚴重的,甚至可以說是我們日常生活當中所說的十惡不赦。針對這種犯罪類型的案件,通常情況下法院會判決死刑。下面我為大家介紹的是,判決死刑立即執行的由誰來執行?
判決死刑立即執行的由誰來執行?
死刑立即執行判決的執行:
(一)執行死刑命令的簽發:
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裁定,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二)執行死刑的機關及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命令,由高級人民法院交付原審(一審)人民法院執行,原審人民法院接到執行死刑命令后,應當在7日內執行。 超過7日沒有執行死刑的,必須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的院長重新簽發執行死刑命令才能執行死刑
(三)執行死刑的場所和方法: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采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在指定的刑場或者羈押場所內執行。采用槍決、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事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四)執行死刑的具體程序
1 執行死刑前,罪犯提出會見其近親屬或近親屬提出會見被告人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2 人民法院將罪犯交付執行的,應當在3日以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3 執行死刑前,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應當驗明正身,還要訊問罪犯有無遺言、信札,并制作筆錄,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4 執行死刑應當公布,禁止游街示眾或有其他有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為。
5 執行死刑完畢,應當由法醫驗明罪犯確實死亡后,在場書記員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包括執行死刑前后的照片)及時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
(五)影響死刑執行的法定事由:
《高檢規則》第四百一十六條 臨場監督執行死刑的檢察人員應當依法監督執行死刑的場所、方法和執行死刑的活動是否合法。在執行死刑前,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建議人民法院停止執行:
1 被執行人并非應當執行死刑的罪犯的
2 罪犯犯罪時不滿十八歲的
3 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4 在執行前罪犯檢舉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5 罪犯正在懷孕的。
《高法解釋》第三百四十二條 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執行死刑命令后,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立即報告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 在執行前發現裁判可能有錯誤的
2 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3 罪犯正在懷孕的。
前款第1項、第2項規定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須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命令才能執行;由于前款第3項規定的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注意:不是原審法院改判)
(六)執行死刑后的處理:
1 對于死刑罪犯的遺書、遺言筆錄,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事囑托等內容的,將遺書、遺言筆錄交給家屬,同時復制存卷備查;涉及案件線索等問題的,應當抄送有關機關
2 通知罪犯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尸體;有火化條件的,通知領取骨灰。過期不領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對于死刑
罪犯的尸體或者骨灰的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卷
3 對外國籍罪犯執行死刑后,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程序和時限,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以上資料就是我為大家整理的,判決死刑立即執行的由誰來執行的詳細介紹。我們可以看出,判決死刑立即執行也有相關的流程,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經過核準以后簽發死刑執行命令。通常情況下執行執行命令下來以后,在7日內就會對當事人執行死刑。另外目前我國執行死刑的方式主要有槍決和靜脈注射,對當事人死刑的執行會經過嚴格的審批。
死刑立即執行有哪些情況
法律主觀:
死刑,在我國分為兩種,一種是死刑,另一種是死緩。死刑的執行場所也有兩種,一種是由監獄機關執行,另一種是由法院執行。一、死刑立即執行的執行機關執行死刑的機關是原審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的執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級人民法院交付原審人民法院執行。原審人民法院接到死刑執行命令后,應當在7日以內執行。二、死刑命令的簽發執行死刑判決,必須有執行死刑命令才能進行。根據2012年頒布的《刑事訴訟法》第250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三、死刑立即執行的程序1、執行死刑前,罪犯提出會見其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提出會見罪犯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2、人民法院將罪犯交付執行死刑,應當在交付執行3日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3、執行死刑前,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即認真核對被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基本犯罪事實及其他情況,確保被執行的人就是判決、裁定所確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錯殺;還要詢問罪犯有無遺言、信札,并制作筆錄,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4、執行死刑應當公布,禁止游街示眾或者其他有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為。5、執行死刑完畢,應當由法醫驗明罪犯確實死亡后,在場書記員制作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包括執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時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死刑立即執行是由法院執行的,執行死刑的機關是原審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的執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級人民法院交付原審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的,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死刑立即執行的命令由誰簽發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判處或者核準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之后,應當在七日內交付執行死刑,執行的場所一般是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死刑執行的方法,一般情況下是槍決或者注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第五十一條 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簽發死刑立即執行命令的是
法律分析:死刑立即執行的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高級人民法院交付原審人民法院執行,原審人民法院接到死刑執行命令后,應當在7日以內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的,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死刑由什么機關執行
法律分析:
執行死刑的機關是原審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執行死刑的機關是原審人民法院。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懷孕。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對于采用槍決方法執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條件執行的,應交付司法警察執行;沒有條件執行的;可交付武裝警察執行。執行死刑時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機關負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的執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級人民法院交付原審人民法院執行,原審人民法院接到執行死刑命令后,應當在七日內執行。
衍生問題:
死刑可以爭取緩刑嗎?
死刑不可以緩刑,但是有死刑緩期執行,但是需要注意死刑緩期執行仍然是死刑的一種,只是暫緩兩年執行。適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罪該處死;二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
判決死刑立即執行的,由哪里核準
法律主觀:
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裁定,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法律客觀:
判處死刑和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及有什么區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第四十八條: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第五十條第一款: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F在我們來看兩者的不同之處:1、死緩不是一個獨立的刑種,而是與死刑立即執行相對應的一種死刑執行制度,是對應當判處死刑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的刑罰制度.2、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3、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4.死刑立即執行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罪犯,死刑立即執行除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決的外,依法都應當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于被判死刑緩期執行的各高級人民法院有權直接核準,無需上報。由上文我們對死刑和死刑立即執行也有了一個比較全面的了解,也知道死刑和死刑立即執行之間的區別,無論哪種,在判處之后都是非常嚴重的處罰。
死刑是由哪個機關執行的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執行死刑的機關是原審人民法院,原審人民法院接到死刑執行命令后,應當在7日以內執行,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法律分析】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立即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法律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執行死刑判決,必須有執行死刑命令才能進行。根據2012年頒布的《刑事訴訟法》第250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執行死刑的機關是原審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的執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級人民法院交付原審人民法院執行。原審人民法院接到死刑執行命令后,應當在7日以內執行。死刑可在刑場或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刑場不得設在繁華地區、交通要道和旅游景點附近。死刑采用槍決或注射等方法執行。對采用槍決方法執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條件執行的,應交付司法警察執行;沒有條件執行的;可交武裝警察執行。執行死刑時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機關負責。采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在指定的刑場或者羈押場所內執行。采用槍決、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事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死刑立即執行命令的簽發權由誰簽發?
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第二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
執行死刑后,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后,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擴展資料:
一、執行死刑后的處理
1、對罪犯的遺書、遺言筆錄,應當及時審查,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事囑托等內容的,將遺書、遺言筆錄交給家屬,同時復制存卷備查。
2、通知罪犯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骨灰;沒有火化條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領取尸體;過期不領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并要求有關單位出具處理情況的說明;對罪犯骨灰或者尸體的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3、對外國籍罪犯執行死刑后,通知該國駐華使、領館的程序和時限,根據有關規定辦理。
二、停止執行死刑的情形
1、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2、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響罪犯量刑的;
3、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被暫?;蛘咄V箞绦兴佬蹋赡苡绊懽锓噶啃痰?;
4、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
5、罪犯懷孕;
6、判決、裁定可能有影響定罪量刑的其他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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