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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案件私了還能起訴嗎(刑事自訴案件撤訴后還能再起訴嗎)

2023.12.30 55人閱讀
導讀: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但一般情況下私了的往往是刑事自訴案件,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之后撤訴,那么就不能再立案,針對自訴案件,自訴人是原告人,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撤回自訴,決定自訴人是否撤訴的因素之一為,自訴人同被告人達成和解。

刑事案件私了之后還能追究嗎

法律分析:首先要分清楚是自訴案件還是公訴案件。自訴案件當事人私了,私后不能起訴了。公訴案件,公訴人是原告,公訴人系履行國家職權,不會因為被害人與被告人之間達成和解,而完全不顧案件事實,不提起公訴。所以公訴案件還是可以追究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九十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刑事案件私了以后,還可以去法院起訴對方嗎

對于一些輕微的刑事案件,其實也是允許當事人私了。但一般情況下私了的往往是刑事自訴案件,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之后撤訴,那么就不能再立案。

但要是公訴案件的話,當事人私了的部分僅僅是針對民事賠償的部分,刑事部分是不能私了的。所以即使當事人之間私了了,之后反悔的話也還可以立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刑事案件私了之后還能追究嗎

一、刑事案件私了之后還能追究嗎

刑事案件中自訴案件、公訴案件針對當事人之間的和解,是否還會判刑有不同處理結果。

針對自訴案件,自訴人是原告人,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撤回自訴,決定自訴人是否撤訴的因素之一為,自訴人同被告人達成和解。因此,自訴案件當事人私了,私后不能起訴了。自訴人撤回自訴,一般不會被判刑。

針對公訴案件,公訴人是原告,公訴人系履行國家職權,不會因為被害人與被告人之間達成和解,而完全不顧案件事實,不提起公訴。而是,被告人構成刑事犯罪的,公訴人還是會依據事實和法律決定是否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還是會依據事實和法院確定被告人是夠構成犯罪,是否判刑。只是在被害人與被告人達成和解且對其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二、哪些刑事案件可以和解

對于下列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當事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雙方當事人協商以達成和解。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私了后反悔還能立案嗎

自訴案件雙方達成和解協議進行私了,之后不能再進行立案;公訴案件中民事部分可以私了,刑事部分不可以私了,如果當事人進行了私了,之后也是可以立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刑事案件私了之后還能追究嗎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私了的往往是刑事自訴案件,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之后撤訴,那么就不能再立案。但要是公訴案件的話,當事人私了的部分僅僅是針對民事賠償的部分,刑事部分是不能私了的。所以即使當事人之間私了了,之后反悔的話也還可以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 自訴案件審查后的處理 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第二百八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九十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自訴案件撤訴后可以再次起訴嗎

法律主觀:

自訴案件撤訴后可以再起訴,只要撤訴的原因是證據不足,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的就可以再起訴。如果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刑事案件私了后還要走程序嗎

刑事案件私了后,要走程序。具體如下:

1、私下和解可以從輕減輕減輕刑事責任,但并不必然不追究責任。

2、刑事案件私了通常的講,指的是刑事和解。所謂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后,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

刑事和解后是否能不起訴,具體如下:

1、刑事和解是刑事訴訟的一種特別程序,對于可以刑事和解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與被害人是可以達成刑事和解的。刑事和解并不能夠免除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如果滿足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起訴。

2、在和解過程中,被害人與加害人可充分闡述犯罪給他們的影響及對刑事責任的意見等方面內容,選擇雙方認同的方案來彌補犯罪所造成的損害;在刑事責任處置過程中,加害人能獲得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3、這樣,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質上可以獲得雙重補償,而加害人則可以贏得被害人諒解和改過自新、盡快回歸社會的雙重機會。

綜上所述,要走最終適用法的程序。私了的刑事案件也要經過審理過程,并經法院最終適用法律才能形成有效的裁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交通事故在私了后反悔還能立案嗎

1.反悔后可以立案嗎?

所謂解決,就是雙方不經過司法程序,通過協商解決糾紛。刑事和解在刑事案件中較為常見。

當事人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前反悔的,可以另行達成和解。如果不能單獨解決,檢察院將依法決定是否起訴。

當事人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后反悔的,檢察院不會撤銷原決定,除非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愿、合法原則。

和解協議已經全部履行完畢,如果當事人反悔,法院不予支持,除非有證據表明和解違反自愿、合法原則。

在這里,我個人想提醒大家,作為公民,我們在做每一個決定之前都應該盡可能謹慎,這樣我們才可能避免事后反悔。

原則上所有可以和解的刑事案件都是自訴案件。自訴案件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并撤回訴訟后,不能再次立案。公訴案件只能解決民事賠償,不能解決刑事案件。所以,如果是嚴重的刑事案件,也可以和解。

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12條

人民法院可以調解自訴案件;宣判前,自訴人可以與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刑事訴訟法第289條

雙方達成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審查和解的自愿性和合法性,主持和解協議的制作。

刑事訴訟法第290條

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處罰的,可以決定不起訴。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從寬處罰被告人。

2.刑事和解的參與者有哪些?

刑事和解的參與者應包括下列人員:

(一)被害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監護人、委托代理人、近親屬;

(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監護人、委托代理人、近親屬;

(三)違法行為人所在學校的教師或者工作單位的代表,或者戶籍所在地的居委會、村委會的代表;

(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員;

(五)人民法院或者司法行政部門派出的監督員;

(6)經受害者和犯罪者雙方同意參與和解的其他人。

和解其實在民事糾紛中很常見,但在刑事案件中,由于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的區分。自訴案件本身并不是很嚴重,所以如果當事人能夠協商和解,達成相關和解協議,也是允許的。但在公訴案件中,只能解決民事賠償,不能解決刑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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