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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案件向哪級法院提出申訴(刑事自訴案件管轄法院)

2023.12.27 509人閱讀
導讀:對生效刑事判決不服申訴向誰提出法律分析:1、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刑事案件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案件立案申請人民法院應

法律主觀:

提起刑事自訴案件應注意的事項: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不經過公安或者檢察機關。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刑事自訴案件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輕微的刑事案件。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本解釋第一條的規定;

(二)屬于本院管轄;

(三)被害人告訴;

(四)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第二百六十一條

提起自訴應當提交刑事自訴狀;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

第二百六十三條

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立案,并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

對生效刑事判決不服申訴向誰提出

法律分析:1、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2、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3、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刑事申訴向哪一級法院提出

一、刑事申訴向哪一級法院提出

1、不服刑事二審判決、裁定的,一般應向原終審人民法院提出刑事申訴;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的案件,申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出申訴的,可以向一審人民法院提出;重大、復雜的刑事案件的申訴,也可以向作出刑事二審判決、裁定的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二、刑事申訴期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申訴時效是兩年。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末子受理的;

3、屬于疑難、復雜、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案件申訴應向哪級法院申訴

1、不服刑事二審判決、裁定的,一般應向原終審人民法院提出刑事申訴。2、重大、復雜的刑事案件的申訴,也可以向作出刑事二審判決、裁定的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3、申訴人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刑事申訴并經中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后仍不服的,應向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一、刑事案件申訴應向哪級法院申訴

1、不服刑事二審判決、裁定的,一般應向原終審人民法院提出刑事申訴。

2、重大、復雜的刑事案件的申訴,也可以向作出刑事二審判決、裁定的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3、申訴人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刑事申訴并經中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后仍不服的,應向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4、刑事二審判決、裁定經過高級人民法院復核的,應向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刑事申訴。高級人民法院復查駁回申訴或者再審改判,申訴人仍不服的,應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刑事申訴。

原審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申訴最遲應在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后二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訴人超過兩年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三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需要注意的是,申訴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訴一次;對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復查均駁回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再次提出申訴的,如果沒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對經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后維持原判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再次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對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復查駁回的刑事案件,申訴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對刑事案件申訴有無次數限制?

(1)申訴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訴一次;

(2)對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復查均駁回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再次提出申訴的,如果沒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對經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后維持原判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再次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對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復查駁回的刑事案件,申訴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決定再審,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但被告人可能經再審改判無罪,或者可能經再審減輕原判刑罰而致刑期屆滿的,可以決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必要時可以對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

刑事自訴案件可否申訴

法律分析:刑事自訴案件是可以進行申訴的。對于自訴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當事人的親屬,已經發生了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是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機關或者當地的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但不能停止判決和裁定的執行。自訴案件的當事人如果在已經經過了兩次依法傳喚,依然還不到法庭的,或者沒有經過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照撤訴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刑事案件申訴向哪個法院申訴

法律主觀:

刑事自訴案件可以向法院申請調解嗎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自訴案件包括:(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因此,對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進行調解。而對于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則不適用調解。另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普通侵占罪,其中侮辱罪、誹謗罪如果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不屬告訴才處理的范圍。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第二百五十三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刑事自訴應該去什么法院

法律分析:當事人如提起刑事自訴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轄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 第十條 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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