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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鄰接權是什么意思著作鄰接權的內容是什么

2024.01.09 935人閱讀
導讀:什么是著作鄰接權概述著作鄰接權概述:鄰接權是與著作權相關的、類似的權利,通常指表演者、錄音制作者、廣播電視組織在傳播作品的活動方面因勞動和投資而享有的權利,鄰接權是指與著作權相鄰近的權利,是指作品傳播者對其傳播作品過程中所作出的創造性勞動和投資所享有的權利,(2)表演者的權利,即演員、演出組織對其表演所享有的表明表演者身份、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人身權利和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許可他人錄音錄像、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的財產權利。

著作權與鄰接權的定義是什么

法律分析: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依法對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專有權。鄰接權是指與著作權相鄰近的權利,是指作品傳播者對其傳播作品過程中所作出的創造性勞動和投資所享有的權利。鄰接權是在傳播作品中產生的權利。

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什么是著作鄰接權概述

著作鄰接權概述:鄰接權是與著作權相關的、類似的權利,通常指表演者、錄音制作者、廣播電視組織在傳播作品的活動方面因勞動和投資而享有的權利。簡言之,鄰接權是作品傳播者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上稱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著作鄰接權概述根據《著作權法》第35條、第37條、第41條和第44條之規定,鄰接權包括下列幾種:(1)出版者包括出版社和雜志社的版式、裝幀設計專有權。(2)表演者的權利,即演員、演出組織對其表演所享有的表明表演者身份、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人身權利和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許可他人錄音錄像、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的財產權利。(3)錄制者的權利,即錄音制作者和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網絡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4)播放者的權利,這是指廣播電臺和電視臺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許可他人轉播、錄制的權利。

著作鄰接權是什么意思,著作鄰接權的內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著作鄰接權是著作權的一種類型,是指著作鄰接權人的權利。適用對象作品傳播者。著作鄰接權人是指作品傳播者,如圖書、報刊、錄音、錄像制品出版者、藝術表演者等。侵犯著作鄰接權客觀方面表現為以營利為目的,違反著作權管理法規,未經著作鄰接權人許可,侵犯他人著作鄰接權視為侵權行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者,要追求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無害化銷毀處理侵權復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復制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故意制造、進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信息未經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仍然向公眾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鄰接權和著作權的關系

法律分析:鄰接權的原意是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其確切含義應是作品傳播者所享有的權利,鄰接權包括出版者權、表演者權、錄制者權和廣播電視組織權。鄰接權和著作權的關系如下:

鄰接權的客體是傳播作品過程中產生的成果,而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本身;

鄰接權中除了表演者權之外一般不涉及人身權,而著作權則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兩方面的內容;

鄰接權的行使也要受到作品著作權人的制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條 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行使權利,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鄰接權與著作權的區別有哪些呢,可以詳細講解一下嗎?

鄰接權與著作權的定義不同

著作權是指作者對其原創作品所享有的權利;而鄰接權是指作品傳播者所享有的權利。

鄰接權與著作權的主體不同

著作權的主體是創作智力作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鄰接權的主體是書籍的出版者、音樂、影視作品的表演者、錄音錄像的制作者等等。

鄰接權與著作權的內容不同

著作權的內容包括著作人身權和主權財產權兩大類,具體為:①發表權②署名權③修改權④保護作品完整權⑤復制權⑥發行權⑦出租權⑧展覽權等等。

鄰接權的內容包括表演者權、錄音制作者權、廣播組織權、錄像制作者權(與錄音制作者權規定在一起)、出版者的版式設計權,具體表現為:①表演者對表演的權利②出版者對出版書刊所享有的權利③音像制作者對其音像制品所享有的權利④廣播電視組織對廣播節目所享有的權利等等。

鄰接權與著作權所保護的客體不同

鄰接權所保護的客體是以原作品為基礎根據傳播的形式加工形成的演繹作品,如歌曲演唱、戲劇表演等;而著作權所保護的客體是文學、藝術、科學等的原創作品。

鄰接權與著作權的保護期限不同

著作權的權利中,除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限不受限制外,其他權利的保護期限的計算采用死亡起算法和發行其算法。如公民個人的作品,其發表權、發行權的保護期限為作者終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不再保護。而鄰接權權利中,除了表演者其表明表演者身份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不受限制外,其余權利的保護期限采用發行起算法。

什么是著作權的鄰接權

一、什么是著作權的鄰接權

1、鄰接權是指與著作權相鄰近的權利,是指作品傳播者對其傳播作品過程中所作出的創造性的勞動和投資所享有的權利。鄰接權是在傳播作品中產生的權利。作品創作出來后,需在公眾中傳播,傳播者在傳播作品中有創造性的勞動,這種勞動亦應受到法律保護。傳播者傳播作品而產生的權利被稱為著作權的鄰接權。鄰接權與著作權密切相關,又是獨立于著作權之外的一種權利。

2、法律依據:《著作權質權登記辦法》第二十三條

登記機構應當通過國家版權局官方網站公布著作權質權登記的基本信息。

二、一般鄰接權是什么意思

鄰接權又稱作品傳播者權,是指與著作權相鄰近的權利,是指作品傳播者對其傳播作品過程中所作出的創造性勞動和投資所享有的權利。鄰接權是在傳播作品中產生的權利。作品創作出來后,需在公眾中傳播,傳播者在傳播作品中有創造性勞動,這種勞動亦應受到法律保護。傳播者傳播作品而產生的權利被稱為著作權的鄰接權。鄰接權與著作權密切相關,又是獨立于著作權之外的一種權利。

在中國,鄰接權主要是指出版者的權利、表演者的權利、錄像制品制作者的權利、錄音制作者的權利、電視臺對其制作的非作品的電視節目的權利、廣播電臺的權利。

著作權中的領接權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鄰接權受著作權保護,鄰接權又稱作品傳播者權,是指與著作權相鄰近的權利,是指作品傳播者對其傳播作品過程中所作出的創造性勞動和投資所享有的權利。鄰接權以著作權為基礎,對于著作權合理使用的限制,同樣適用于鄰接權。鄰接權的權利保護有出版者權、表演者權、錄制者權和廣播電視組織權。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著作權法和本條例所稱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是指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和期刊的版式設計享有的權利,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的權利,廣播電臺、電視臺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權利。

什么是鄰接權鄰接權有哪些內容

法律主觀:

鄰接權是指作品傳播者對在傳播作品過程中產生的勞動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又稱為作品傳播者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廣義的著作權可以包括鄰接權。狹義的著作權與鄰接權的關系極為密切。 1.鄰接權,也稱作品傳播權,指作品的傳播者享有的專有權利。它是從英文和法文直接譯過來的版權術語,它的本意是與著作權有關及相鄰接的知識產權。簡言之,其不是著作權,但是與著作權相鄰、相近或類似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將其稱之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 2.一般承認廣義鄰接權的國家,都承認表演者權、音像制作者權與廣播電視組織權三項傳統鄰接權。 3.鄰接權的原意是與著作權相鄰的權利,其確切含義應是作品傳播者所享有的權利。在我國《著作權法》中,鄰接權包括出版者權、表演者權、錄制者權和廣播電視組織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著作權法和本條例所稱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是指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和期刊的版式設計享有的權利,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的權利,廣播電臺、電視臺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權人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 圖書出版合同中約定圖書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但沒有明確其具體內容的,視為圖書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內和在合同約定的地域范圍內以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出版圖書的專有權利。

著作權鄰接權包括什么

法律主觀:

著作權的鄰接權包括出版者的權利、表演者的權利、錄像制品制作者的權利、錄音制作者的權利、電視臺對其制作的非作品的電視節目的權利、廣播電臺的權利。鄰接權是指作品傳播者對其傳播作品過程中所作出的創造性勞動和投資所享有的權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六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八條

電視臺播放他人的視聽作品、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視聽作品著作權人或者錄像制作者許可,并支付報酬;

播放他人的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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