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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時要怎么分割土地承包經營權

2024.01.09 408人閱讀
導讀:,1、嚴格保護離婚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原則,《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離婚婦女對承包經營的土地無能力或者不愿繼續承包經營的,可根據有利于生產、方便經營管理的原則,將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確定給有生產經營能力的男方經營,并由男方給予女方經濟補償,,離婚婦女與男方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對屬于自己份額的土地,自己耕種或者轉包確有困難,又無其他經濟來源,生活無保障而不愿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院可判決責令男方代為耕種。

夫妻離婚后土地承包權怎么劃分

法律主觀:

1、由離婚婦女繼續承包經營,如果婦女離婚后仍與男方同屬于一個集體經濟組織,并且有承包經營能力,要求對夫妻原共同承包經營的土地繼續承包經營的,雙方可進行協議。協議不成,人民法院在判決時,一般在遵循有利于生產、方便經營管理的前提下,將離婚婦女應承包經營的土地份額從夫妻共同承包經營的土地中劃出,交由離婚婦女繼續承包經營,至合同期滿為止,不需另訂合同。,2、轉包給他人經營,如果婦女離婚后與男方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并且相距較遠,繼續承包經營原來的土地,在經營管理上不便,而男方又不愿意代為耕種的,在征得男方同意的情況下,離婚婦女可與男方所在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成員簽訂轉包合同,將屬于自己承包經營的份額轉包給他人,以取得承包經營的土地收益。,離婚婦女與男方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對屬于自己份額的土地,自己耕種或者轉包確有困難,又無其他經濟來源,生活無保障而不愿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院可判決責令男方代為耕種。男方在扣除應交納的各種稅費后,按照當地當年(季)土地平均產量付給女方應得的土地收益。,離婚婦女對承包經營的土地無能力或者不愿繼續承包經營的,可根據有利于生產、方便經營管理的原則,將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確定給有生產經營能力的男方經營,并由男方給予女方經濟補償。男方有給付能力的,可一次性給付;男方無給付能力的,可分期給付。,總之,我國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實行的是家庭承包,因此屬于家庭共同財產。夫妻離婚時,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進行分割,但分割的方式則有多種。,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愿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和村委會協商就可以了。,1、嚴格保護離婚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原則,《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婦女結婚、離婚后,其責任田、口糧田和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上述這些規定,是基于目前很多地方的農村當中,仍存在重男輕女的思想,剝奪離婚婦女的土地承包權,使許多離婚婦女在娘家未保留家庭承包土地份額,在夫家可享有的家庭承包土地份額也不能享有。這種剝奪、侵害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的行為,實際就是剝奪、侵害了婦女的基本生活保障權。因此,要高度重視這個問題,堅決反對封建主義思想和陳規陋習,依法保護農村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權。同時因女性生理上的原因,以及各種經濟、社會及傳統價值觀念的影響,離婚婦女單獨從事農業勞動,其能力總體上弱于男性,作為弱勢群體,法律應當給予更多的保護。例如,在分割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時候,其土地在土質、水源、距離等方面有差距的,應從保護婦女合法權益原則出發,分割時適當對離婚婦女予以照顧。,2、保障家庭成員享有均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原則。,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村社會中人人有份的最低生活保障權利,決定了每個家庭成員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享有均等的份額。在離婚案件中對其進行分割時,應考慮分割后不損害其家庭成員對該土地享有經營性使用和收益的權利。鑒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特性,人民法院應在分清夫妻共有份額和其他家庭成員共有份額的基礎上,采取先析后離的方法進行處理,這樣才更有利于保護家庭各成員的財產權利。,土地承包權在夫妻雙方離婚之后有兩種解決方案,一種是由離婚的婦女繼續打理,另外一種是轉包出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后女方的土地怎么能分出來

法律主觀:

離婚土地的分配按離婚時 夫妻共同財產 的處理。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 夫妻的共同財產 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 集體經濟組織 的農戶。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的直接主體是農戶,實際主體卻是農戶內的家庭成員,各家庭成員平等地享有 土地承包經營權 利。長期以來,對于以務農為主的許多農村家庭來說,土地承包經營權是重要的家庭財產,離婚后,雙方在土地承包經營上獲得的權益自然也必須平等保護。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

離婚時承包地怎么分配

法律主觀:

1、婚后以一方名義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或領取經營權證的。這種應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夫妻雙方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均有承包主體資格的。解除婚姻關系時,應當按照民法關于共有物的分割原理,對承包土地經營權進行分割。如果承包土地在分割后無損其經濟價值,則可按承包戶各成員的份額進行分割,同時考慮到離婚后老人贍養、子女撫養及當事人雙方身體狀況、謀生能力等具體情況,合理進行分割。有損其經濟價值的,承包土地歸一方經營,經營一方可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另一種情況是夫或妻一方是城鎮居民的,離婚時承包的土地經營權應歸非城鎮居民的一方所有。,2、一方婚前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婚后另一方戶口遷入的。離婚時要求分割的,亦應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第一,承包土地所在地是按1995年9月國務院《關于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的通知》中的“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辦法進行土地承包責任田劃分的,不管離婚當事人是否屬同一經濟組織,則遷入的一方在離婚時要求分割另一方承包土地的,法院不予支持。因為《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如果再分給遷入一方承包土地的份額,就會讓另一方減少土地面積,遷入一方增多承包土地,有失公平,且會影響農村的穩定。第二,一方結婚后戶口遷入的,落戶所在村的村集體按“大穩定、小調整”的方式用集體的預留地、開墾地、他人交回的承包地增補給該戶承包土地面積的,則遷入方在離婚時要求分割承包土地經營權的,法院只對一方婚遷后此戶增補的承包地部分予以處理。原則上增補部分歸婚遷一方,但有該承包戶其他成員的份額的,要扣除。,3、一方婚前取得承包土地經營權,婚后另一方戶口未遷入的,則其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承包主體資格,離婚時未遷入一方主張土地承包經營權分割的不予支持。離婚時,當事人已經實際耕種的土地,因發包方的原因而未簽訂農業承包合同,亦未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這種情況下,法院不能用司法權力確認當事人是否享有實際耕種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對當事人就實際耕種土地要求分割處理的,不予支持。,變更登記按照下列程序辦理:,1、承包方填寫變更登記申請書。,2、申請人持二輪延包合同書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3、村委會在申請書上簽字蓋章。,4、發包方、證明材料,主要是已變更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5、承包方將申請書、有關證明材料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報送鄉鎮、經管站審核。經審核后在登記簿上進行記載。,6、由鄉鎮、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變更登記”書面申請后附有關材料一式兩份、和承包戶交回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由市農業局經管站對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予以審核,符合規定的,在登記簿上進行記載。在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增減變動欄目填寫增減變動地塊名稱及面積,并在證書上注明“變更”的字樣。,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與其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簽訂的承包農村土地,并交付一定收益的協議。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主要包括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包括書面合同、口頭合同、任務下達書,以及其他能夠證明承包經營關系的事實和文件。,《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應當包括以下條款:,1、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2、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4、承包土土的用途。,5、發包方與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6、違約責任。這里需要特別強調的是,承包合同是明確發包方、承包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是承包方依法承包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合法依據,是約定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憑證,土地承包到戶后,一定要簽訂書面合同,采取口頭合同的形式,一旦出現爭議,雙方口說無憑,難以收集證據,分清責任。簽訂書面承包合同,便于當事人認真履行合同,互相監督,也有利于解決可能出現的糾紛。,離婚時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劃分情況較為復雜,需要根據土地承包合同簽訂時間,雙方是否均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等情況綜合判定。

夫妻離婚怎么分割土地承包經營權?

夫妻離婚時分割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方式:

1、該土地承包經營權系婚后獲得,且夫妻雙方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判決;

2、一方在婚前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且另一方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認定為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家庭承包土地離婚怎么分割

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分割方式有以下幾種1、分割經營法。如果離婚后男女雙方仍同屬一個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各自有承包經營土地能力,并且雙方均要求對夫妻原承包經營的土地繼續承包經營的,在不影響生產、方便經營、管理的前提下,應考慮將夫妻共同承包經營的土地按份劃出,由各自經營。2、代耕。代耕是基于親戚、朋友、鄰居等相互信任關系,承包方短時間地將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為耕種的行為,無需簽訂書面合同。3、折價補償法。一方無能力或不愿繼續承包經營的,則應根據有利生產經營和管理的原則,將該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確定給有生產經營和管理能力的另一方經營,而判令繼續經營方給予放棄承包方相當價值的經濟補償。4、輪耕。在離婚案件中,有時由于各方面原因,承包土地不利于分割,可采取對夫妻共同享有的承包土地進行輪流耕種的方法。5、基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而產生的經濟利益,和承包土地被依法占用、征用所獲得的補償費,應由夫妻雙方按份額進行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土地承包經營權離婚怎么分割

法律分析:沒有其他情況的話,是對半分。夫妻雙方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其相應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制的范疇。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后土地承包經營權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1)婚后以一方名義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或領取經營權證的,一種情況是,夫妻雙方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均有承包主體資格的。解除婚姻關系時,應當按照民法關于共有物的分割原理,對承包土地經營權進行分割。另一種情況是夫或妻一方是城鎮居民的,離婚時承包的土地經營權應歸非城鎮居民的一方所有。

(2)一方婚前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婚后另一方戶口遷入的。離婚時要求分割的,亦應區別情況,予以處理。(3)一方婚前取得承包土地經營權,婚后另一方戶口未遷入的,則其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承包主體資格,離婚時未遷入一方主張土地承包經營權分割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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