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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免責條款的法律特征是什么(合同免責條款法律規(guī)定)

2024.01.05 395人閱讀
導讀:(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屬于法定解除合同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允許情況下,不可抗力事由只是暫時阻止合同的履行,而不是導致合同完全、永遠地不能履行,如采取維持合同效力并延期履行方式,更有利于維持合同的嚴肅性,并充分實現當事人的訂約目的。

免責條款法律規(guī)定

法律主觀:

一、免責條款的法律規(guī)定

1、免除未履行合同的責任。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大都明確規(guī)定,如出現不可抗力事件,則應免除當事人的履行責任。而英美法則允許當事人利用不可抗力條款,以確定何種事故的發(fā)生免除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責任。我國法律亦規(guī)定,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應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2、合同的解除。不可抗力的發(fā)生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則應導致合同的解除。,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不可抗力是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不管當事人是否在合同中約定,均可導致合同的解除。

3、延長履行合同義務的期限。不可抗力常常可以導致履行義務期限的延長。在允許情況下,不可抗力事由只是暫時阻止合同的履行,而不是導致合同完全、永遠地不能履行,如采取維持合同效力并延期履行方式,更有利于維持合同的嚴肅性,并充分實現當事人的訂約目的。但當事人延遲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二、屬于法定解除合同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xù)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三、合同特征和分類

合同特征:1、合同是兩個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

2、合同以產生、變更或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為目的。

3、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分類:

(1)買賣合同;

(2)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3)贈與合同;

(4)借款合同;

(5)租賃合同;

(6)融資租賃合同;

(7)承攬合同;

(8)建設工程合同;

(9)運輸合同;

(10)技術合同;

(11)保管合同;

(12)倉儲合同;

(13)委托合同;

(14)行紀合同;

(15)中介合同;

(16)保證合同;

(17)物業(yè)服務合同;

(18)合伙合同。

身邊可能會缺少對于合同糾紛是如何解決的方案,合同約束著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同時,給予了雙方一定的權利。希望您閱讀后,對您有所幫助。如您還有其他疑問,可以咨詢我們律師,他們會給出專業(yè)建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條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jié)和本編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合同約定免責事由包括哪些內容有效的免責條款應具備哪些條件

法律主觀:

免責事由也稱免責條件,是指當事人對其違約行為免于承擔違約責任的事由。合同法上的免責事由可分為兩大類,即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法定免責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不需要當事人約定即可援用的免責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約定免責事由是指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xù)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1、不可抗力,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冰雹;,(2)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違約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例外:,(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2)遲延履行期間發(fā)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2、免責條款,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將來可能發(fā)生的違約責任的條款,其所規(guī)定的免責事由即約定免責事由。免責條款不能排除當事人的基本義務,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免責條款應注意以下兩點:,(1)免責條款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是一種合同條款;,(2)免責條款的提出必須是明示的,不允許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許法官推定免責條款的存在。,《民法典》規(guī)定的法定的免責事由僅限于不可抗力。《民法典》規(guī)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常見的不可抗力有:,(一)自然災害如地震、臺風、洪水、海嘯等。,(二)政府行為。政府行為一定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以后發(fā)生,且不能預見的情形。如運輸合同訂立后,由于政府頒布禁運的法律,使合同不能履行。,(三)社會異常形象。一些偶發(fā)的事件阻礙合同的履行,如罷工騷亂等。不可抗力雖為合同的免責事由,但有關不可抗力的具體事由很難由法律作出具體列舉式的規(guī)定,因此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在訂立不可抗力條款時,具體列舉各種不可抗力的事由。,(一)因保證合同無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責,擔保合同無效的,保證人部分免責。,(二)因主合同內容變更而免責,《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條【主合同變更對保證責任影響】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后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一是尊重保證人的意思自治。保證人自愿為債權人與債務人的主合同提供保證是基于對雙方的信任和主合同原有內容的確認。雙方當事人對原合同進行變更,實質上是一項新的締約行為,未經保證人同意不再承擔責任。二是強調形式要件。保證人對主合同當事人變更合同內容的行為是否認可必須有書面形式,僅有口頭同意,即使有第三人證明也無效,仍可免除責任。三是保證合同中特殊約定,主合同變更為非免責條款的,保證人不能免除責任。,(三)保證責任因保證合同未成立而免除,保證合同是須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同時,保證合同作為一種民事行為,須具備一定的要素,否則,保證合同不成立,保證人免除承擔保證之責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條【保證合同形式】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四)保證責任因主合同當事人雙方或與第三方共同所實施的行為不適而免除,(五)因超過保證期限而免責,保證期限為保證責任的存續(xù)期間,它關系到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務承擔能否實現。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民法典對于合同履行過程中法定免責是如何規(guī)定的

一、民法典關于免責條款規(guī)定是怎樣的

合同免責條款,由當事人自行協商約定,但約定的免責條款不得違反法律規(guī)定。例如約定的免責條款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免責條款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條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四百九十七條 【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jié)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五百零六條 【免責條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二、合同免責條款的特點

合同免責條款指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時,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責任而設立的條款。合同免責條款的特點如下:

1、免責條款具有約定性。免責條款是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的合同的組成部分。這是與法律規(guī)定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時免除責任是不同的。當事人可以依據意思自治的原則在合同中約定免責的內容或者范圍。

2、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具有免責性。免責條款的目的,就是排除或者限制當事人未來的民事責任。

3、免責條款的提出必須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責都是無效的。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guī)定,免責有法定和約定兩種,例如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而約定免責條款的,不得違反法律規(guī)定,例如約定的免責條款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免責條款無效。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讀者可以到進行咨詢。

合同法中的免責條款是什么意思?

一、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約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來合同責任的條款。免責條款常被合同一方當事人寫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為明確或隱含的意思要約,以獲得另一方當事人的承諾,使其發(fā)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講是指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時,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責任而設立的條款。因此說,免責條款以意思表示為要約,以限制或免除當事人未來責任為目的,屬于民事法律行為。二、免責條款具有如下特點: 1,免責條款是一種合同條款,它是合同的組成部分。因此,許多國家的法律規(guī)定,任何企圖援引免責條款免責的當事人必須首先證明該條款已經構成合同的一部分,否則他無權援引該免責條款。 2,免責條款是事先約定的。當事人約定免責條款是為了減輕或免除其未來發(fā)生的責任,因此只有在責任發(fā)生以前由當事人約定且生效的免責條款,才能導致當事人的責任的減輕或免除。若在責任產生以后,當事人之間通過和解協議而減輕責任,則與達成免責條款是有本質區(qū)別的。 3,免責條款旨在免除或限制當事人未來所應負的責任。基于不同的目的,免責條款可以分為兩類:一是限制責任條款,即將當事人的法律責任限制在某種范圍內的條款。例如,在合同中規(guī)定,賣方的賠償責任不超過貨款的總額。二是免除責任條款,如某些商店在其柜臺上標明“貨物出門,恕不退換”,就屬于免除責任條款。嚴格地說,限制和免除責任的條款還是有區(qū)別的。 在一般情況下,法律對免責條款的有效條件比對限責條款的有效條件要求更為嚴格。但是,由于免責條款和限責條款都是為了排除當事人未來的責任,因此,對這兩種條款在理論上并沒有作嚴格區(qū)別,一般將其統(tǒng)稱為“免責條款”。免責條款也不同于附條件的合同。盡管免責條款在設定時,當事人也可能在條款中指明一定的條件,當這些條件成就以后,當事人將被免除不履行合同的責任。但是,免責條款只是合同的一項條款,其設定的目的只是為限制和免除當事人未來的責任,而并不影響合同本身的效力,也就是說不會導致合同的生效或者解除。而當事人在附條件的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條件,旨在以條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來影響合同本身的效力。如果條件成就,將會發(fā)生合同的生效或者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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