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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證據可以剪輯嗎(錄音證據可以剪輯嗎)

2023.12.31 530人閱讀
導讀: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頒布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第七十條第三款規定“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效力,一、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取得的錄音證據是否合法,剪輯一段一段的行車記錄儀的錄音不能當證據使用。

錄音剪輯過后具有法律效應嗎

經過剪輯會影響其證明力,但是并不能確定絕對無效。

錄音電話可以作為證據,但錄音時要注意,

一、錄音人應提出話題或者提出質疑問題以便引導、促使被錄音人自己說出事實真相。堅持錄音者少說話讓被錄者多說話。被錄者沉默并不表示視為其承認。有些人錄音時滔滔不絕,而被錄音者卻一言不發,這樣的錄音沒有多大價值。

二、錄音過程不要有間斷,不要因為被錄音者說別的事情與案情無關就暫時停錄,否則會被對方和法院認為錄音有剪輯的嫌疑而否定該錄音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導致對錄音者被動不利。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頒布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第七十條第三款規定“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效力。”據此,錄音資料沒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即可作為證據使用。具體而言,以下三種私自錄音,有可能作為證據被采信:

一是一方當事人偷錄,對方當事人雖不同意,但無其他利害關系人在場并證實私錄過程真實的,可以作為證據;

二是被錄音者雖不知道秘密錄制,但結束后知悉并表示同意的,可以作為證據予以采信;

三是錄音資料經過鑒定證實未經剪輯、拼湊、篡改和臆造,并有其他相關證據相印證的,可以認定其效力。

剪輯一段一段的行車記錄儀的錄音能當證據使用嗎?

剪輯一段一段的行車記錄儀的錄音不能當證據使用。行車記錄儀的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是剪輯過的缺乏真實性不允許當證據的,需要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定,確保錄音的真實性、法律效力和合法性。在使用錄音作為證據時,建議咨詢專業律師的意見,以避免因證據不合規而導致的法律風險。

錄音證據可以只截取中間一段嗎

不可以。錄音證據不可以只截取中間一段。錄音剪輯,從技術上講是完全可以的;但作為證據,特別是法律上的證據是不可以的,應保留證據的真實和完整性。最好不要破壞原有證據的完整性。證據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需要保留證據的完整性,特別是反映在視聽資料和電子證據,您所說的錄音證據一旦被剪切,有可能就會使得證據喪失證明力而無法使用。

一、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取得的錄音證據是否合法?

按法律規定,非法取得的證據是不可以作有效證據的,錄音證據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也仍然不能作為有效證據使用。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首先就要求是“合法手段取得的”!那么,在對方不知情、未同意的情況下,偷錄是合法手段還是非法手段呢?在司法實踐中,這要看具體情況分析:

1、如果是與對方當面或電話溝通過程中,偷偷錄制雙方溝通的過程取得的視聽證據。一般認為屬于合法取得,有效。

2、如果是采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場所等安置偷錄設備,或者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視聽證據,一般認為不屬于合法取得,無效。

二、收集錄音(錄像)證據要注意什么?

錄音取證并不簡單,是有技術含量的,根據司法實踐,總結了十大要點:

1、要以合法手段收集。這一點是基礎,前面分析過了。判斷合法性在參考很多因素,通常來講,雙方當面溝通時一方持錄音設備或者電話溝通時一方直接電話錄音,從手段上講,都是合法的。

2、談話內容要有一些基本要素。談話內容中要有時間、雙方身份、地點等因素,在案件往往有重要作用,最好溝通過程中有明確確認。

3、錄音取證要盡早在雙方沒有發生大的矛盾沖突,至少是還沒有起訴之前,通過錄音方式取證,還是有機會的。起訴后,再收集證據,一般很難成功。

4、要根據案情設定談話內容的關鍵點。要根據案情和手里掌握的其他證據,來設計錄音證據要固定的關鍵點,要與訴求目一致,要與其他證據能相互佐證。對于關鍵內容,可能的話,要多次確認。

5、談話的語氣、溝通方式事先要設計好。表達要自然,否則對方可能會警覺,導致喪失取證機會;不要以威脅的口吻交談,以威脅方式取得的證據,可能認定為違法;盡量平和溝通,在激動爭吵過程中的表達,可能會認定為非真實意思表示;涉及關鍵點的語言內容要清楚明確,不能含糊不清;可能的話,關鍵內容應由對方明確表達,而不是只答復“嗯”“啊”;

6、錄音取證要固定的事實,不是各方對事實的看法。是非對錯自有法官來判斷,當事人舉證的目的是固定曾經發生的客觀事實,不要在各方不同觀點或對法律的看法上糾纏。

7、注意控制談話的時間和節奏法庭上的時間寶貴,錄音取證的時間不宜過長。如果做不到短時間取證,要控制錄音取證的關鍵內容,最好集中在某一或某幾個時間點上,不要太散亂。

8、注意保留錄音的原始載體。對視聽資料的真實性產生爭議時,可能會需要司法鑒定,這時要向法院提供原始的視聽資料載體,所以原始的載體要保留好,不要復制后丟失或覆蓋毀掉。

9、要提供完整錄音證據,而不能擅自剪輯、截取。要保留視聽資料的完整性,剪輯、截取后的錄音證據,通常是無效的。

10、向法院提供錄音證據要有文字版。向法院提供錄音證據的方式通常是刻盤,而且要給對方一份,對方要仔細核實的,而且應該向法庭提供文字整理版,這是形式上的基本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錄音證據可以剪輯嗎

可以,錄音文件自然是可以用于剪輯的。

只不過需要將錄音文件導入到專業的音頻剪輯軟件中,隨后方可進行專業的剪輯處理。

針對這一問題,錄音文件自然是可以用于剪輯的,只不過需要將錄音文件導入到專業的音頻剪輯軟件中,隨后方可進行專業的剪輯處理。

但是剪輯專業的學習肯定不僅僅包含錄音剪輯處理方面的內容,此外包含各類剪輯軟件以及調色、視聽語言、影視DIT技術、AVID和制片管理等相關專業知識都需要大家一一學習并熟練掌握。

所以對于大多數想要入門的同學而言,大家可以考慮前往一家專業的培訓機構進行系統地專業學習。

勞動仲裁錄音太長可以截取片段嗎

您好,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錄音錄像等類似的證明材料都是不允許剪輯的,這樣就是要避免證據材料的不完整、不真實,所以,建議您是不要做相關的處理,但是您可以把重點的內容標注出來。以上就是我對您問題的解答,希望可以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有五分鐘的錄音可以裁剪留下重要內容做證據嗎

法律分析:不可以。證據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錄音剪輯,從技術上講是完全可以的; 但作為證據,特別是法律上的證據是不可以的,證據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需要保留證據的完整性。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二條 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

錄音證據可以只截取中間一段嗎

一、錄音證據可以只截取中間一段嗎

1、錄音證據不可以只截取中間一段。錄音剪輯,從技術上講是完全可以的;但作為證據,特別是法律上的證據是不可以的,應保留證據的真實和完整性。最好不要破壞原有證據的完整性。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二、民事偷錄錄音證據的法律效力

民事偷錄的錄音證據不具有法律效力,符合以下條件的錄音證據具有法律效力:

1、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后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2、錄音證據的取得符合法律規定;

3、當事人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法院就應當確認該錄音證據的證明力。

三、怎么樣錄制的音頻材料才具有法律效力

以下錄制的音頻材料才具有法律效力

1、錄音證據要通過合法的方式獲得,否則容易被對方反駁,被法院判決為無效;

2、錄音證據要真實可靠,不能存在疑點。

錄音文件截取一段法院認可嗎

錄音文件截取一段法院不認可。錄音證據必須要是原始錄音,不能經過剪接處理,經過剪接的錄音一般不屬于原始證據,一般不予認定。如果是拿出了剪切的錄音證據,也需要核實錄音的原始載體;不提供的,對方和法院可以不認可該錄音的真實性。

構成證據的必要條件是什么

1、證據的客觀真實性,作為民事證據的事實材料必須是客觀存在的;

2、證據的關聯性,民事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存在的客觀聯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要求證人出庭作證,接受審判人員和當事人的詢問。證人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或者人民法院調查、詢問等雙方當事人在場時陳述證言的,視為出庭作證。

雙方當事人同意證人以其他方式作證并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

無正當理由未出庭的證人以書面等方式提供的證言,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七十條

人民法院準許證人出庭作證申請的,應當向證人送達通知書并告知雙方當事人。通知書中應當載明證人作證的時間、地點,作證的事項、要求以及作偽證的法律后果等內容。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或者沒有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當事人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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